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064号
原告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住所: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
负责人顾西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月娥,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陈镇源,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肖月娥之子。
被告陈梅花,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肖月娥之女。
被告陈盼,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肖月娥之女。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与被告肖月娥、陈镇源、陈梅花、陈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 苗
代理审判员 邱 恺
人民陪审员 杨 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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