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松松与翟文政、戚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08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333号
原告周松松,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翟文政,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戚华民,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松诉被告翟文政、戚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松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松松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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