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永城市盛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十八里镇十八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7941668—2。
法定代表人王敬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9996983—4。
代表人王立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盛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盛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永城市盛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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