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确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孙援军,男,汉族,1958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新民,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中华,职务:局长。
原告孙援军不服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确人社(2014)62号《关于撤销驻确工伤认定(2014)7号、8号、9号认定工伤决定的通知》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援军以与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援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长 刘耀中
审判员 袁爱霞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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