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张××,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三里河乡盘龙村委张楼。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03211014。
被告周××,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三里河乡盘龙村委张楼。
委托代理人关慧芳,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张××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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