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091号
原告陶国付,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国军,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付诉被告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付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国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国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国付负担。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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