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07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054号
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王建军,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6.5元,由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栗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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