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093号
原告陈合水,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涛,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合水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合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合水负担。
审判员 易成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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