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55号
原告汪建松,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生。
被告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林升,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确正路一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松诉被告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松因诉讼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建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建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原告汪建松负担。
审 判 长 孙松林
审 判 员 张福远
人民陪审员 胡军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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