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691号
原告张改玲,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皮德平,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沈进宝,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刘金占,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周明丽,女,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玲与被告皮德平、沈进宝、刘金占、周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改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尹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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