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47号
原告左××,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胡×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的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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