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雪平诉被告刘胜军、董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07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梁雪平,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胜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董丽,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平诉被告刘胜军、董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雪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雪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雪平负担。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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