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196号
原告白运才,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石滚河镇南王楼村拐头组。
委托代理人梅梅,系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听,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大喜,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侯雪生,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彦学,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
原告白运才诉被告李仁听、李大喜、侯雪生、李彦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运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梅、被告李仁听、李大喜、侯雪生、李彦学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运才诉称,原、被告系同一村委会的两个村民组成员,两村民组边界以白岗以北山脊水泥路为界,路东为四被告所在的石滚河镇南王楼村李庄组,路西为原告所在的石滚河镇南王楼村拐头山组。1977年原告所在的村民组分给原告自留山10亩,1984年确山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自留山坡使用证,四至边界清楚,与被告所在的李庄村民组无任何林权纠纷。后原告外出务工,四被告趁原告不在家,在原告自留山范围内开荒种地,后又种植花生,非法侵占原告的合法财产,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四被告归还山林遭拒,四被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四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承包林地的侵权,恢复原状并返还林地;2、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属于同一村委会分属两个村民组,在审理中两个村的村民均作证主张争议林地属于本村民组所有。原告虽持有自留山(坡)使用证但该使用证记载面积为2亩,而争议面积超过50亩。因此本案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应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明确归属。故本案不属于本院民事审判审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运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白运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文举
审 判 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赵 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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