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768号
原告王一×,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二×,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一×,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二×,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一×、王二×与被告张一×、张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郭全程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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