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三妮,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三妮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王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三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三妮先后窜至确山县盘龙镇孙某某家、杨某某家、张某甲家、赵某乙家、刘某某家、杨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取现金及首饰等财物,涉案金额130358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杨三妮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郭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三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三妮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三妮窜至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二巷15号孙某某家,趁孙某某和妻子李亚茹在一楼自家门市部卖家纺之机,溜进孙某某家二楼卧室,将卧室内一衣柜抽屉的锁撬开,盗走现金59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我家住在确山县盘龙镇成衣市场里面,就是这个市场西边南侧的第二家门面,是一栋临街的三层小楼,一楼是我和妻子卖家纺的门面,还有我爸妈的住室;二楼是我和妻子的住室;三楼是放杂物的,平时没有住人。二楼得从南边的楼梯上去,上到二楼后正对着客厅门(朝南)。进到客厅内,东侧就是我和妻子的卧室,那些钱就放在这间卧室的衣柜抽屉里。我们平时做生意得要一些现金周转,这59000元钱就是我俩的周转资金,放在那里几天了,以前都没出过啥事。2014年10月14日上午8点多钟,我和我妻子就下楼到门面上做生意去了,走时我妻子刚拖了地,拖完地下去后,因为想着我们就在楼下,下去时我们连卧室和客厅的门都没关,在敞开着。但走时我俩还看了,当时钱还好好的,抽屉也是我锁好的。到上午10点30分左右,我妻子上二楼去厨房做饭了,她在做饭过程中没见有人上楼,但她也没有回卧室查看(小偷这时应该已经将钱偷走了,只是她没发现而已),到中午11点多钟,她做好饭了,下楼喊我上去吃饭,到12点钟左右我吃完饭了,去卧室准备拿钱进货,结果进卧室一看,发现柜子抽屉被撬了,里面的钱不见了。柜子里的衣服、被子也被翻动了,有个被子里面还掖了一把菜刀,小偷应该就是用它来撬抽屉的,这把菜刀原本是放在二楼厨房里的案板上的。当时我就打110报警了。被盗的都是100元面值的整钱,总共59000元钱。其中50000元钱里面每10000元钱都用橡皮筋扎成一沓,总共5沓,另外9000元钱没有用橡皮筋绑扎,只是整齐的叠在一起放在那50000元钱上。
2、证人解某某证实:杨三妮说她在确山县城打工,具体干什么我也不清楚。她给过我28000元钱。2014年8月份的一天她给我8000元,一个星期前她给我二次钱,第一次给我10000元,第二次又给我10000元。她第一次给我8000元,我问她是从哪弄的,她说是打工挣的,我也没有多想,一个星期前的一天她给我10000元,我问她钱是从哪弄的?她说是别人还她的,我也没多想。10月21日那天她又给我10000元钱,我又问她钱是从哪弄的?她说你别管我从哪弄的钱,反正钱是干净的,因为她以前偷过别人的钱,我怕她再偷别人的钱,我又问了问她,她还说钱是干净的我就接着了。
3、证人陈某某证实:在2013年年初,我因为容留卖淫被关在了确山县看守所里,而杨三妮那时也在里面关着。我俩就是在看守所里放风时认识的。后来我俩先后出狱了,出来后也经常联系。我俩出狱后一开始只是朋友关系,她说她跟丈夫离婚了(有没有离婚我也不清楚),而我也离婚了。我俩就慢慢发展成相好关系了。2014年10月25日晚上杨三妮被公安机关带走时交给了我一个钱包和一串钥匙,钱包里面有2100元钱。另外,以前她总共给过我大概18000元钱的现金,还给我买了一辆电动车。这些钱是她分3次给我的,第一次是2014年七八月份(具体日期我想不起来了),我说想去西安做个小生意,她给了我3000元钱;第二次、第三次都是不久前也就是10月十几号给我的,先给了我大概6000元钱,隔了没两天又给了我大概9000元钱。她给我钱时我问她了,她说是她妈做生意赚的,还说是她前夫出车祸赔的。杨三妮给我买的是一辆黄黑相间颜色的森地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是她于2014年10月份给我买的,她说买了给我上班用的,她说花了3000多元钱。
4、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大概10点钟,我在确山县成衣市场里面一家卖布的门市部的二楼一个房间里面偷了60000元钱。这60000元钱分成6沓,其中5沓都用橡皮筋扎着,还有1沓没有用橡皮筋扎,但也码得很整齐。那扎住的每扎都是1万元,没扎住的那一沓应该也是1万元吧。这60000元钱给了我母亲刘青兰1.6万;给了我丈夫解某某2.8万;给了我相好的陈某某1.3万元,还花了大概3000元钱给他买了一辆电动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6、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技)鉴(痕)字(2014)05号手印鉴定书证实,对孙某某家被盗现场提取的一枚指纹进行鉴定,系被告人杨三妮的右手环指所留。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孙某某家盗窃的情况。
8、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杨三妮的丈夫解某某及陈某某交来的杨三妮的赃款赃物进行接收、登记的情况。
9、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载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现金51000元,森地牌两轮踏板式电动车一辆。
二、2014年8月13日上午8点多钟,杨三妮窜入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151号附1号杨某某家中,窃得杨某某家现金约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8月12日23时许,我回到我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中段的家中睡觉,临睡时我将我的钱包放在卧室内的桌子上,8月13日上午10点多我醒来时发现我的卧室房门被打开,桌子上的钱包不见了。我包内装有3000余元现金,还有一条价值1000多元的黄金转运珠。
2、证人郭某某证实:我是杨某某的女朋友。2014年8月13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今天临走时有没有将他的房门关住,我告诉他说我把房门关住了,然后杨某某问我钥匙怎么在他的房门锁眼里插着,我想起昨夜我们回去的时候,杨某某开门以后忘了拔钥匙。后来杨某某告诉我说他的房间内被盗了。杨某某被盗了个钱包,钱包内装有3000多元现金及一条价值1000多元的转运珠。
3、证人王某乙证实:我和杨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12日夜晚11点多钟,我和杨某某及杨某某的女朋友郭某某一起回到杨某某在盘龙镇朗陵大道中段三楼的住处,杨某某和他女朋友先睡了,我在他们房屋里玩电脑,玩到13日早上3点多钟时,我也睡了,睡在他们旁边的沙发上,大约在13日上午10点多钟,杨某某喊我,我就起来了,杨某某问知道他的钱包吗,我说不知道,我们就开始找,没有找到,他又打电话问他女朋友,他女朋友说她走时还见到钱包在电脑桌上放着,她走时8点钟左右。
4、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8点多钟,我到往县医院去的那条街上一个学校的三楼,一个房间没有关门,我进到房间里,一个棕色的手提包在房间的电视上放着,我把包里的五六百元钱偷走了,都是100元一张的整钱,我也记不清是五百还是六百元钱。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的情况。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杨某某家盗窃的情况。
三、2014年8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杨三妮窜入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二巷二胡同6号张某甲家中,窃得张某甲家现金1500元及9件首饰,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6035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8月19日早上我用钱的时候,发现我的现金被盗了,另外我妻子王某乙手提包内的黄金首饰也被盗了。到8点28分的时候,我就直接报警了。被盗的现金有1600元钱,这些钱都是面值100元的;首饰是我夫妻两人的一些黄金、白金项链、手链、戒指、耳环、观音吊坠。我知道有四个项链、两个手链、三个戒指、一对耳坠、一个观音金牌、一块玉石吊坠,两枚纪念币,一枚是08年奥运黄金纪念币一枚,重十克,中国银行的黄金龙币一枚,重5克。这些首饰的具体品牌、重量及购买时间我妻子比较清楚,我不太清楚。被盗现金是在我住的那屋电视南边的一个鞋盒子上面的一个棕色男式手包内放着,被盗的首饰是在我住的床头东南角的我妻子的米黄色的手包内放着。被盗的钱是2014年8月17日中午放在电视机旁边的,被盗的这些首饰已经放在我妻子包内有三个月了。不过其中一个黄金项链,我妻子也是17日中午脱下来放在床头的枕头下面的。我家是个独院,我住的是我父亲的房子。我就在二楼楼梯间东面的那两间房子住。外间是客厅,客厅北面那间是卧室。从17日到今天早上发现被盗的时候,我外出的时候,都锁着门。就18日下午3点到5:30分之间,我和妻子外出买东西的时候没有锁门。而且我被盗的房门及锁都完好没有被撬的痕迹。因为夜里我都在家里住,我院内没有外人进出。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家是2014年8月19日早上发现被盗的,我们家被盗的都是一些金银首饰和一千多元钱现金。被盗的现金大概有一千六百元钱左右,都是100元面值的;被盗的金银首饰比较多,一共有四条项链,两条手链,三枚戒指,一对耳坠,一个金牌,两枚纪念币,一块翡翠吊坠:1、一条男式黄金千足金项链,链子是扁状的类似女人辫子的形状,上面带有一个千足金的如来佛吊坠,大约重70克左右。2、一条男式黄金千足金项链,链子是由圆珠和圆形柱体链接组成的,上面带有一个千足金的镂空圆形吊坠,大约重50克左右;这两条项链大概是2010年左右我们在酒泉市“富康商场”购买的。3、一条女式黄金项链,链子是由圆珠和圆形柱体链接组成的,上面没有吊坠,大约重20克左右,具体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买的我记不清楚了。4、一条女式白金项链,链子比较细,类似菱形的形状,上面没有吊坠,大约重8克左右。5、一条女式白金手链,链子比较细,类似菱形的形状,大约重18克左右,这条项链和手链是一套的,大概是在2000年左右我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商场购买的。6、一条女式黄金千足金手链,链子是由圆珠组成的,大约重18克左右。7、一枚女式黄金千足金戒指,戒面是一个菱形的花朵,大约重6克左右;这条黄金手链和黄金戒指大概是在2012年左右我们在酒泉市“金六福”珠宝行购买的。8、一枚男式白金戒指,戒指正面有一个“福”字,大约重12克左右,大概是在2007年左右在大旺旺超市对面的一家珠宝店购买的。9、一枚女式白金戒指,圆环状的,大约重5克左右,大概是在2008年左右在大旺旺超市对面的一家珠宝店购买的。10、一对女式黄金千足金吊坠,顶端(套在耳朵上)是一个吊钩,下面的坠子是菱形树叶状的,大约重5克左右。11、一个黄金千足金金牌,椭圆形的,一面是平的,一面是观音菩萨的佛像,大约重15克左右,这个黄金吊坠和金牌大概是在2012年左右我们在酒泉市“鑫利商城”购买的。12、一枚中国银行的黄金千足金纪念币,圆形的,上面带有龙形的图案,大约重5克左右,大概是在2012年在酒泉市中国银行购买的。13、一枚邮政局的黄金千足金纪念币,圆形的,上面带有“奥运五环”图案,大约重10克左右,这个纪念币是2009年10月7日在酒泉市邮政局购买的。14、一块翡翠吊坠,鸡心型的,蓝色的,大概是在2000年左右一个朋友赠送的。被盗的现金都是在我爱人的一个深棕色男式手包内放着,这个手包在院子二楼门朝西我和我爱人住的套间里间靠西墙放的电视柜南侧鞋盒上面放着,一条男式项链(编号1)在里间双人床南侧床头东侧枕头下面放着,剩下的首饰(编号2-14)都在里间东南角床头柜上面我的一个米黄色的女式挎包内装着,当时这些首饰是在挎包内的几个首饰盒里面装着,具体几个盒子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装现金的那个男式手包和那条男式项链(编号1)都是前天下午1点多钟我们从驻马店回来之后放在那的,不过手包一直没有摸过,那条项链我前天晚上睡觉的时候还在;装其余首饰(编号2-14)的那个女式挎包是三个月前我们从外地回家住的时候就放在那了,大概是在一个星期前我去包里找东西的时候看那些首饰盒还在,不过我当时也没有打开首饰盒看首饰还在不在。不过我想着这些东西应该都是一次被盗的,被盗时间应该就是昨天白天的时间。因为被盗的物品比较多,加上有的东西买的比较早了,具体的价值我一时也算不出来,我估计得价值几万元钱吧。被盗的首饰只有那个邮政局的“奥运五环”放的有一张发票,其他的东西的发票都找不着了。我和我爱人是2014年8月17日下午1点多钟从驻马店回来的,回家之后我们就直接进屋了,然后下午我爱人有事出去了,不过我一直在屋里,大概到了下午6点钟左右我也出门了,出门的时候我只是把门关上了,没有上锁,到了晚上9点30分左右的时候我和我爱人一块从外面回来了,回来之后就在屋里面休息,不过当时我还在枕头下面摸着我的那条项链了。昨天(2014年8月18日)早上5点多钟我们起来之后一块出去跑步了,跑步的时候我们没有锁门,7点钟左右我们回来的,等到上午9点多钟左右的时候我们又出去的,不过这次出去的时候把门锁上了,等到中午12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一块从外面回来,大概到了下午3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和我爱人又一块出去了,出门的时候我记得天上还下了几滴雨,当时我们出去的时候没有锁门,只是把门给关上了,等到下午5点30分左右的时候我们从外面回来了,等到6点钟又出门了,不过当时锁门了,等到晚上9点30分左右我们回来后就直接休息了,一直到今天早上我们起床的时候发现东西被盗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我们出去后,我们住的屋里就没有人了,我公公和婆婆在一楼住着,他们基本上都在院子里没有出门。我们住的是一个套间,外间的房门朝西,木质的,门锁是明锁,里间的房门朝南,木质的,没法上锁。我家房门锁及窗户没有被撬的痕迹,我们的窗户外面装的还有防盗窗,门锁和防盗窗都没有被撬过。
3、证人蔡某某证实:我现在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中段路西侧开了一家“老金店”,这家门店平时都由我本人在经营管理。我这家门店主要从事金银首饰的销售、回收以及加工等业务。回收金银首饰业务对象没有特定的人群,不管是谁,只要手里有首饰,拿到我店里去卖,我都回收。回收的情况我基本上都登记了,我登记在了一个小本子上了。有一个叫杨三妮的人去我店里卖过首饰。我对杨三妮的印象比较深,她不光卖给过我首饰,她还在我店里买过首饰,不过她买我店里首饰的情况我没有登记。杨三妮是个女的,年纪有20多岁,她个子不高,身材稍微有些胖,皮肤较黑,我现在见了还能认出她。我还登记得有她的户籍地和身份证号。我登记的她的户籍地是: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豹棚村委李保沟,她的身份证号是:411528199007210441。这是她第一次去我店里卖首饰时,我让她写自己的名字,她说不会写字,我问她要身份证,她也说没带,后来她给了我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我从这张复印件上抄下来了她的名字、户籍地和身份证号,我看复印件上的照片就是她本人。她还给我说过,她在确山县成衣市场里面也有房子居住。杨三妮第一次上我店里卖首饰是2014年8月18日的上午10点钟左右,我这本子上登记的有。在这之前她上我店里买过首饰,而且还不止一次,那时我已经认识她了,她给我说了在成衣市场里面住,只是我不知道她叫啥名字。她第一次卖给了我首饰了之后,我才知道她的名字叫杨三妮。在8月18日之前她去过好几次,在8月18日之后她也常常去我店里买首饰。因为去她买首饰时我并没有登记,我也记不清她具体去了多少次,每次都是啥时候去买的我也想不起来了。第一次是2014年8月18号上午10:00点钟左右,杨三妮拿着一条黄金项链去了我店里,这条项链带一个吊坠,我连着吊坠一起给它称重了,总重量是61.5克,我是按220元/克的价格收购的,当时给了杨三妮13535元钱。当时我让杨三妮登记一下名字,她说自己不会写字,也没带身份证。我就只先记下了她来我店里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她卖给我的项链重量、价格,让她回头把身份证带过来。好像是隔了一天之后,她将身份证复印件给我带过来了,我就补充登记了她的名字、住址和身份证号。她这次卖给我的是一条千足金的男式项链,链子比较粗,有啥特征我记不清了;上面的吊坠是个如来佛,也是千足金的。第二次是2014年8月21日上午9点钟左右,杨三妮卖给了我一个黄金的吊坠牌,是千足金的,重量为5克,我也是按220元/克的价格收购的,当时给了她1100元钱。这个吊坠牌的样式、特征我记不清了。这个吊坠牌也卖给深圳的厂家了,以240元/克的价格卖的。第三次是2014年8月30日上午8:55分左右,杨三妮卖给了我一个黄金吊牌,也是千足金的,是长方型的,其中一面有竹子一样的图案。这个吊牌重量为10.05克,我也是按220元/克的价格回收的,给了杨三妮2210元。我卖给深圳的厂家也是按240元/克的价格卖的。第四次是2014年9月6日早晨7:20分左右,杨三妮拿着一个黄金戒指来到我店里,也是个千足金的戒指,这个戒指上有“老庙”的标志,重量4.79克,我还是按220元/克的价格回收的,给了杨三妮1055元。我也以240元/克的价格卖到深圳去了。我还要补充的是在第四次也就是2014年9月6日之前的一天,杨三妮拿着一个黄金手镯子上我店里想兑换一条黄金手链,她这个镯子上也有“老庙”的标志,她换了手链之后,没过一会儿,又回我店里了,她说我店里的手链没有她的手镯品质好,她后悔了,她又把她的镯子换回去了。这次我没有登记。
4、证人严某某证实:我现在确山县盘龙镇解放路东段路南侧(大旺旺超市斜对面)开了一家“上海老庙黄金银楼”。我是这家银楼的老板,但我不怎么参与经营管理。我请的有4个女营业员,平时基本上由这些营业员帮我经营管理,我只偶尔来店里看一下,再就是到每月底来这里盘盘账。我这银楼主要经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以及钻石、珠宝等首饰的销售业务。也从事用旧首饰兑换新首饰的业务。如果谁用旧首饰来我店里兑换新首饰了,我们也给他兑换。但一般只兑换同类首饰,比方说黄金兑黄金的、白银兑白银的,不能用黄金首饰兑白银首饰。来我这里兑换首饰的客人我基本没印象,因为我一般不在店里。我店里的营业员应该也没印象,因为每天来我店里的客人比较多,她们不可能每个人都记住。再一个我店里的营业员常常换人,一般一个营业员在我店里干了一两个月就走了,新来的营业员也不可能记住以前的客人。来我这店里办理兑换业务的客人,每一笔业务营业员都登记。因为营业员每个月得给我盘一次账,她必须得登记清楚才能跟我盘账。一般登记客人的姓名、电话,来店里的日期,客人的首饰的特征、兑换出去的首饰的特征,价格等等情况。我这里登记的都是2014年11月份以来的业务情况,没有查到一个叫杨三妮的人的信息。我这里2014年11月份以前的账本,比方说今年8月份至10月份的客人信息我都已经销毁了。我每个月一盘账,盘完账后想着这些账目留着没啥用,我就都把它们销毁了,我店里只留最近一个月的。11月份以前的账目登记情况都找不回来了。来我店里兑换首饰时客人一般得提供他自己首饰的购买发票。如果客人不提供发票,我们一般不兑换。不过我基本不在店里,我也说不了。不管客人提不提供发票,营业员都必须得登记。客人兑换的旧首饰我们一般都是三五天之内发到上海的总店销熔了之后重新打造成新的首饰。我这里兑换出去的新首饰我也认不出来了。
5、证人张某乙证实:张某甲是我大儿子,今天早上他说他的钱和首饰被盗了。我听他说有1600元钱现金和一大包黄金首饰被盗了,不过具体有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赵某甲证实:我见过张某甲,但和他不熟,说不上认识。他家是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二巷二胡同的。我妹妹赵彩云现租住在他家的房子里,他是我妹妹赵彩云的房东,我也去过我妹妹那里,见过他几面。我于2014年8月18日中午大概1钟去我妹妹赵彩云那里了,这3天我一直都在她那里住。那里离县妇幼保健院比较近,我妹妹赵彩云在妇幼保健院上班,我这几天生病了也在妇幼保健院看病,我住到她那里便于看病。我知道张某甲家里被盗的事。8月19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听张某甲的妻子(我不知道叫啥名字)在院子里吆喝说她家的东西丢了,我才知道这个事。我听她说她家里好像丢了一些金银首饰,不过她家具体是啥时候被盗了的我就不清楚了。
7、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我在确山县成衣市场一个公共厕所对面的一条胡同里的一户人家偷了大概1500元钱和9件首饰。我偷的9件首饰有2枚戒指(1枚黄金戒指和1枚白金戒指)、3条黄金项链(3条项链都含吊坠)、1条黄金手链、1副黄金耳环(2只)、1个黄金金条和1个圆形的黄金纪念币。2枚戒指中,那枚黄金戒指是啥样的我记不清了,白金戒指上有个"福"字。3条黄金项链中:一条的吊坠是一个扁圆的观音像;一条的链子是由转运珠子串成的,吊坠是一个圆球;还有一条的吊坠是一个如来佛像,这条的链子也比较粗。那条黄金手链每节上的图案像是摇钱树上的铜钱。那副黄金耳环也带坠子,坠子的图案像树叶一样。那个黄金金条不是条状的,而是那种扁圆型的,其中一面刻的有竹竿一样的图案。那个圆形的黄金纪念币上刻的有龙形图案。2枚戒指我都卖给成衣市场斜对面的那个小首饰店的女老板了。3条项链中:那条带如来佛的粗黄金项链我也卖给那个女老板了;那条带圆球坠子的项链被我拿到确山老庙金店去兑换了;那条带扁圆观音像的项链我送给我母亲刘青兰(了)。那条黄金手链和那副黄金耳环也都被我拿到确山老庙金店去兑换了。那个黄金金条和圆形的黄金纪念币也卖给成衣市场斜对面小首饰店的女老板了。那条粗黄金项链我卖了13450元钱,金条、黄金纪念币、黄金戒指总共卖了2000多元钱,那个白金戒指卖了920元钱,后来我兑换的一条手链又卖了3000元钱。这些首饰买卖所得赃款有19370多元钱,另外你们抓住我时我随身携带的那条黄金项链(含吊坠)和那个黄金戒指也是我用偷来的首饰兑换的。还有我母亲刘青兰那里还有一条带观音像的项链。我所盗窃的这大概1500元钱以及卖首饰所得的19370多元赃款,我有的给家里买吃的、用的,另外我自己打麻将,这些钱都让我花光了。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张某甲家盗窃的情况。
10、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三妮的随身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11、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及照片证实对蔡某某的记账本复印件以及退还的赃款、赃物进行接收、登记的情况。
12、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7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杨三妮所盗窃的9件首饰总价值60358元。
13、发还清单、领条载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现金14740元,黄金项链二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转运珠一个、银手镯一个、白玉手镯一个(评估价值18589元)。
四、2014年9月8日上午11点多钟,杨三妮窜入确山县盘龙镇贸易东街中段路南侧赵某乙家中,窃得赵某乙家现金1000元及一个白玉手镯。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4年10月26日,公安人员带了一个小偷到我家里去指认现场,在这之前我家里确实被盗了。我家里是2014年9月8号或者9月9号被盗的,我记不清是哪一天了。应该是那天上午被盗了的,我也不清楚那天小偷具体是啥时候进我家里的,我那天晚上大概7点钟才发现家里被盗了。我家里被盗了现金大概1000元钱和一个玉手镯子。我当时没有报案。因为那天我一个熟人王合群去我家里帮忙修水管了,我一开始还怀疑是他哩,想着价值也不太大,我就没好意思报案。我家是在贸易东街开种子农药门市部的,一楼是我家的门市部,二楼就是我家的住室。一楼门市部大门朝北,门市部(东侧)隔壁有一个过道,里面有楼梯直通我家二楼的住室。上到二楼后南侧是厨房、北侧是客厅,穿过客厅(往北)是我和妻子的卧室,被盗的现金和手镯子都放在这间卧室里。我家被盗的都是100元面值一张的整钱,大概有1000元钱。被盗的是一个普通的白玉手镯子,这个镯子是我一个亲戚花了大概1000元钱在南阳买了送给我们的,有将近2年了,也没有发票。
2、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多钟,我在确山县城东亚鞋城往107国道方向去的那条街上,一个卖农药种子的门市部门的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偷了一个青白色的玉手镯和10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整钱)。这个玉手镯让我不小心摔断了,碎片也已经扔了。这1000元钱我给小孩买衣服,给家里买东西花光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赵某乙家盗窃的情况。
五、2014年9月20日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杨三妮窜入确山县日产公司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1楼1号刘某某家中行窃时,被刘某某回来发现,杨三妮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家里是2014年9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盗了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是那天中午的12点钟左右被盗了的。我家里被盗了2条项链。想着东西不值钱,当时我也没报案。被盗的一条是仿白金项链,是四五年前我一个朋友送给我的,他在哪里买的我不清楚,听他说也就大概值300元钱;另一条是翠玉项链,是在六七年前我在南阳玉石大世界买的,当时花了大概700元钱。这两条项链都没有发票。我住在日产公司家属院2号楼1楼最东边的那一户,带封闭院墙,家里大门朝南,进门是个小院子,院子西侧是间配房,这是我平时住的卧室,紧挨着配房北侧有一个卫生间,院子东侧是厨房,院子北侧是堂屋,堂屋是我父母和我弟弟在住着。被盗的2条项链都在我住的那间配房(卧室)里放着,在这间配房靠南墙放了一张床,床北头有个床头柜,这两条项链就放在这个床头柜里,用首饰盒子装着(盒子没有被盗走)。那天上午9:30分左右,我和我弟弟刘文忠一块出门下乡了,走时我父、母也都在家里。到中午12点钟左右,我和我弟弟一块回家了,回来时我家大门并没有锁,我俩直接推门就进院子里了,但也没见我父母,他俩可能出去串门子了,我就回到我的卧室里,我见有一个我好久没用过的钱包被翻出来扔在穿衣柜上了,而且卧室里的所有抽屉都被人翻动过了,当时我弟弟也发现他住的卧室也被翻动了,我就又出门去找我母亲,她去邻居家串门子了,把她喊回家后问她家里上午是不是来客人了,她说没有人来。我才意识到家里进小偷了。我们就在家里清点了一下,我家里本身也没放啥值钱的东西,经过清点,就发现我的那两条项链不见了。我们当时除了卫生间外各个屋子都查看了,也没有发现小偷,但我们在堂屋查看时好像听见院子里有人跑出去,如果那时小偷还在我家里的话,他应该就躲在卫生间里,因为就卫生间里我们没有去查看。我的一个手提包还有两个首饰盒子(就是装那两条项链的)都被扔在了卫生间里,另外,在堂屋东侧我弟弟的卧室里的一个沙发椅子上扔的有9个馍,这些馍用一个一次性的白色塑料袋子装着,当时这些馍还热呼呼的,这应该是小偷落下的。
2、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多钟,我到往确山县医院去的那条街上的一个院子里最里边的一户人家偷东西,正在屋里翻东西时,听到外面门响,这一家的人回来了。我连忙躲进卫生间里,这一家的人也没上卫生间里查看,我就偷偷的从卫生间里溜出来跑了,也没有偷到东西。我当时带了9个馒头准备偷了东西之后吃的,结果忘在这一家里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刘某某家盗窃的情况。
六、2014年10月7日下午5点多钟,被告人杨三妮窜入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二巷二胡同7号杨某某家中,窃得杨某某家现金8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家里被盗了8000元钱的现金。具体啥时候被盗了的我不清楚,是2014年10月9日中午大概12点40分发现的。被盗的现金放在我家二楼东北侧卧室靠东墙的一个立柜里,在这个立柜的中部、上格靠右手边放着,就是整齐的码成一沓放在那里,上面用衣服压着,这个立柜没有安锁。我家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成衣市场南侧,是一栋独立的三层小楼,我家住在二楼,三楼没住人,一楼是我姑杨桂花家在住着。因为我们那里快要拆迁了,周围的邻居有的搬走了,有的平时都没在那里住。我家住的二楼大门(也就是客厅门)朝南,是个单扇的木门。进大门是客厅,客厅北侧是厨房和卫生间。客厅东侧有南、北两间卧室,南边卧室是我女儿的房间,北边卧室是我和妻子的房间、也就是放钱的房间,在这间卧室靠东墙放的有一个大立柜,立柜内部被隔成左、中、右三部分,中间部分又被隔成上、下两格,这8000元钱就放在中部的上格,上面用衣服压住了。这些钱是2014年10月5号我妻子陶霞放在那里的,10月6日晚上大概8点钟她还看了,当时钱还在好好的那里。从那以后的10月7、8号这两天,我俩都没再查看钱了,所以这钱是不是这两天丢了的我俩也不清楚。到今天(10月9日)早晨6:30分左右,我妻子去她学校上班了,过了个把钟头后也就是7:30分左右,我将女儿送到学校后也去单位上班了,这时家里是没人的。我走的时候将客厅门随手带上了(我家客厅门上是暗锁,带上门时门就锁了,从外面不用钥匙就打不开了),放钱的卧室门上的锁已经坏了好长一段时间了,我就没有锁。走时我俩也都没有查看那个钱。到中午12:40分左右,我和我妻子一起回来了。回来后我妻子说立柜的衣服好像被人翻动过(因为钱是她放的,我当时也没注意),她拿起衣服一看,说钱不见了。她到处找了没找到,也问我女儿了,我女儿也说没拿。我们就报警了。我家里门窗都好好的,没有被破坏的痕迹。10月7号我俩基本都在家里,10月8号白天小孩上学,我俩也都去上班了,这时家里没人,但家里没人时门是锁好了的。10月7日下午5点多钟,当时我妻子去学校了,我去接我女儿回家外出了10多分钟没有锁门。她在小旺旺超市上补习班,我接到她就一起回来了,因为想着时间短,我就没有锁门,回来也没发现啥异常情况。被盗的8000元钱都是100元一张的整钱。
2、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也记不清是中午还是下午,我在确山县成衣市场里一条小胡同进去一栋楼的二楼一个房间里偷了8000元。这8000元钱我放在家里了。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杨某某家盗窃的情况。
5、发还清单、领条载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某现金8000元。
6、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三妮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杨三妮共实施盗窃六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3035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部分赃款、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2012)确少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杨三妮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院(2012)确少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杨三妮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三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三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三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三妮继续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500元,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28529元,被害人赵某乙经济损失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路盛平
人民陪审员 梅春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