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9:03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在确山县瓦岗镇刘老庄村瞿庄组西山购买他人的树木后,于2014年12月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经鉴定,被告人刘××砍伐树木的树种为栎树,共计974株,立木蓄积为16.0735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马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确山县瓦岗镇刘老庄村瞿庄组西山购买他人的树木后,于2014年12月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经鉴定,被告人刘××砍伐树木的树种为栎树,共计974株,立木蓄积为16.0735立方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刘××向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马某某证实:鄢某某给我说有个伐树的活,2014年12月3日下午,我和李某甲、范某某、李某乙、鄢某某、周某甲、田某甲、田某乙我们8个人开了8辆车去了刘××家,鄢某某说工钱是7分钱一斤。12月4日上午8点时鄢某某给我们说了伐树边界和怎么伐,因为山上的树小不出工,刘××又同意把工钱涨到7.5分钱一斤,干到中午一共拉下山8车,一车大概装了2000多斤树,树拉到确山县瓦岗镇北面烟站对面路西的一个大院子里。吃过中午饭,我们在刘××家谈工钱,刘××把工钱涨到8分钱一斤,下午2点多我们开了4辆车8个人一起又去了,这次去的车是我和李某甲、范某某、田某乙的车,干到下午4点的时候,森林公安的就去了。我们的车都是黄色的农用三轮车,伐树用的油锯、斧子,伐树工具和车都是我们自己的。伐的树我不知道是谁的,是刘××找的鄢某某,鄢某某又找的我,鄢某某给我说,刘××安排的是如果截住车了,就说是给瓦岗街一个姓王的老板干的。
2、证人李某甲、田某丙、周某乙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马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范某某证实:我和李某甲、马某某、鄢某某等8个人伐树,伐树的老板是刘××,我们伐了一上午,伐的树卸在政府北边路西的一个院子里,上午伐了一三轮车,下午上山正在伐树时被查着了。我问过刘××有没有伐树手续,刘××说啥都有。刘××让鄢某某给我们安排的是,如果路上有人截住车,就说是给确山县瓦岗街有个姓王的老板干的活。
4、证人田某乙证实:我和周某甲、田某甲等8个人给一个姓刘的老板伐树,活是鄢某某找的,我们伐了一上午,伐的树卸在政府北边路西的一个院子里,上午伐了一三轮车,下午上山正在伐树时被查着了。我没问有没有采伐证。
5、证人鄢某某证实:刘××给我说有个伐树的活,可以找人干吗,我说可以,他带我到伐树的山上看了看,我和刘××谈好工钱,我联系了马某某、周某甲、田某乙等人。2014年12月4日上午8点,我们8个人8辆车上山了,上午装满8辆车就下山了,下午开了4辆车上山,干了没多大会,就被查着了。我们伐树的南边还有三个人三辆车在伐树,他们也是给刘××伐的。刘××给我安排如果截住车了就说是给瓦岗街一个姓王的老板干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6、证人陈某某证实:我小舅刘××说他们街的王慧买了树让我给他找人伐了,工钱是每斤6分钱,我找了陈金广、饶中营。2014年12月4日早上我们到了瓦岗,我小舅说树是他亲戚的,他亲戚说是他的山,给我们指了边界我们就开始伐了,上午我们一人伐了一农用三轮车,过磅是2000多公斤,车皮大概七、八百公斤,伐后拉到了政府北边路西王慧的院子里,下午伐树就被森林公安的查住了。
7、证人瞿某某证实:2014年11月初,瞿留义和瞿大迷的山想让我给他找个人卖掉,我碰见刘××,问他要树吗,他就同意了,瞿留义的卖了3500元,瞿大迷的卖了1500元。2014年12月4日,刘××找人山上伐树,刚干了一天,就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的人查住了。我没问过刘××办没办采伐证。
8、证人王某乙证实:刘××说有些树没地方放想放在我院子里,我同意了,前几天森林公安局找我问我院子里的树是谁的,并告知我不让动,我才知道刘××伐树出事了。院子里的树是刘××放那的。
9、证人罗某某证实:2014年12月4日中午我过了8辆农用三轮车的柴火(树),一车给我5元钱。
10、被告人刘××供述:2014年11月底,我们镇刘老庄村瞿庄组村民瞿某某说他兄弟姊妹瞿留义、瞿大迷的树要卖,问我要不要,我想种香菇就同意了,瞿留义的山面积大点掏了3500元,瞿大迷的山面积小点掏了1500元。2014年12月4日,我找了几个伐工就上山伐树了,干了一上午,下午确山县森林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把车扣走就没干了。出事后我害怕就一直躲着,后来投案了。我找了两班伐工,一班是我的亲戚陈某某,陈某某又联系了两个伐工,另一班是鄢某某,和鄢某某一起来了8个人8辆车,边界是瞿某某给我指的,伐树的工人也是按那个边界伐的,伐树的位置在刘老庄村瞿庄组西山,我没有办理采伐证。伐工工钱陈某某是6分钱一斤,鄢某某开始是7分钱一斤,到山上后又说的是7.5分钱一斤,后来又涨到8分钱一斤。伐的树拉到瓦岗镇政府后面烟站对面王慧的院子里了。我是借用的王慧的院子,树是给我伐的,我给鄢某某的那班伐工说过如果有人截住车就说是给瓦岗街一个姓王的老板干的。陈某某不愿意来,我为了让他来给他说是给王慧干的,陈某某知道王慧开的有旋切板厂办的有手续。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
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陈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田某乙、李某甲指认伐树现场边界、运输木材目的地的情况。
13、情况说明证实,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与瞿留义联系,瞿留义证实瞿留义和瞿大迷位于确山县瓦岗镇刘老庄村瞿庄西山的树木,委托瞿某某分别以3500元和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
14、确山县林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刘××购买的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载明,确山县瓦岗镇刘老庄村瞿庄组被砍伐的树木分为南北2片,树种为栎树,共计974株,合计立木蓄积为16.0735立方米。
16、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的身份及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刘××一年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闫青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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