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592号
原告丁振华,女,1937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胥锦莲,确山县148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段青云,女,1942年9月29日生,汉族。
原告丁振华与被告段青云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丁振华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振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