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某某、熊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9:02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4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4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梅××、熊××经事先预谋,携带两把尖刀及一支仿真手枪驾驶摩托车窜至梅大塘北组,二人翻墙进入梅某甲家院中用刀将梅某甲、王某甲和梅某甲的父亲梅某乙三人刺伤后翻墙逃走。经鉴定,梅某甲、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梅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梅××、熊××的供述,被害人梅某甲、王某甲、梅某乙的陈述,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梅××、熊××均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梅××、熊××经事先预谋,携带两把尖刀及一支仿真手枪驾驶摩托车窜至梅大塘北组,二人翻墙进入梅某甲家院中用刀将梅某甲、王某甲和梅某甲的父亲梅某乙三人刺伤后翻墙逃走。经鉴定,梅某甲右前胸锁骨下下横行2cm创口,右肩部外侧三处不规则创品,长分别为3cm、4cm、7cm,右背部肩胛区第4肋处有一长约3cm创口,右侧液气胸;王某甲左腕部损伤致左尺骨茎突骨折,梅某甲、王某甲的损伤均构成轻伤,梅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梅某甲陈述:2014年2月26日夜晚10点多钟,当时我和我妻子王瑞民还没有睡觉,正在卧室的床上躺着看电视,我听见我家养的两条狗在院子里叫的很厉害,我就跟我妻子说:“狗咋叫的这么厉害,我出去看看咋回事。”然后我就出卧室从客厅往院子里走,走到客厅时我把客厅的灯和客厅门外的门灯打开,开灯后我看见我父亲梅某乙在客厅的沙发上穿着衣服坐着睡觉,我也没有跟我父亲说话,就直接打开客厅的门出去到院子里了。当时我站在客厅门口把院子里能看到的地方看了一遍,我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然后我看到两条狗都朝着我家院子的西边角空地的位置叫唤。因为我站的位置看不到院子的西北角,我就往院子的西北角空地走。我走到我家堂屋西侧往北边一看,看到两个蒙着脸的男人,这时这两个男人也发现了我,我问了一声:“谁?”那两个人都没有答话,其中个头高一些的那个人就拿刀朝我看过来,砍到我的右肩膀了。我一看用刀砍我,就边喊:“爸”边转身往院子里跑。我跑的时候,那两个男的就在我身后追我,我跑到我家厨房门前的时候,用刀砍我的那个男的追上我,朝我的右肩部、右胸部和脖子右侧连捅了三四刀,当时捅的很快,我只是下意识用手去挡那个男的拿的刀,那个男的还准备捅我时被我的左手挡了一下,那一刀捅在我的左手拇指和手掌连接的地方了,另外一个个头低些的男的从我背后用刀朝我的背部右侧捅了一刀。他们正用刀捅我的时候,我父亲梅某乙从客厅出来了,接着我妻子王某甲也跟着我父亲出来了,我父亲看到两个人用刀在捅我,就上前拦,个头低些男的就上去和我父亲撕扯,我没有看到他和我父亲是怎么撕扯的。后来他们看见我父亲和我妻子都出来了,就向我家的院子的西北角跑。我看到他们跑,就准备拿我家车棚墙边放着的铁锨,我还没有拿到铁锨,就看见我妻子的左手耷拉着,流了很多血。当时我可能是失血较多,感觉头很晕,就看到那两个人翻我家院墙的北墙跑了。之后,我就觉得我站不稳了,走到客厅门边前蹲在地上了。我用手捂着我的伤口,后来我的意识就不太清醒了,迷迷糊糊听到我父亲打电话,知道我三叔梅某丙和我三婶陈某某到我家了,再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等我意识清醒的时候,我已经做完手术了。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昨天晚上十点十分左右,我和丈夫梅某甲在俺家堂屋一楼西侧卧室里准备睡觉,我女儿和儿子已经睡着了,我和梅某甲也脱了衣服坐在被窝里看电视,当时我们听见我家院子里的那两条狗不停的叫唤,我给梅某甲说:“这狗是咋回事呀?一直叫唤。”梅某甲说:“我出去看看咋回事?”我怕有啥事就说:“你注意点。”然后梅某甲穿着秋衣秋裤出去把客厅门外的门灯打开,开开客厅门就出去了,他刚出去我就听见梅某甲在院子里“啊!啊!”的叫喊,我听着声音不对,感觉可能出事了。我就赶紧下床穿着睡衣就往外跑,我到客厅正好看见我公公梅某乙也往外走,我公公昨天晚上喝醉了,他坐在客厅沙发上睡着了,当时也是听到梅某甲的叫喊声惊醒的。我公公先出去,我紧跟着出去的,我出去看见两个带着帽子蒙着面的男子在院子里掂着刀追赶我丈夫梅某甲,梅某甲已经被捅伤了,看样子都站不稳了,我喊道:“你们是谁?到底想干啥?”那两个人都不吭声,就准备跑,我公公梅某乙赶紧上去拦他们,我当时看出其中一个蒙面的男子是梅××,我就上去拉梅××,另外那个男子折回来挥舞着刀撵我公公,要用刀砍他,我公公吓跑一边了,那个男子趁机先从我家院子西北侧那道里翻墙跑了,梅××跑到堂屋西山墙道口处,我追上伸出左手抓住了他的右胳膊袖子,他跟我对视了一下,我想用右手去拽他的帽子,他“哼!”了一声甩开我的手,顺势用手里的刀朝我手腕处扎了一刀,我的手当时就被扎流血了,然后他正北从我家院子西北角翻院墙跑了。
3、被害人梅某乙陈述:昨天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我说不清楚准确的时间,我穿着衣服坐在我家客厅的沙发上快睡着了,当时我听到门外的狗叫了几声,因为昨天晚饭时我喝了白酒,当时迷迷糊糊的,所以我听见狗叫也没有出去看,正好这时我儿子梅某甲起来去院子里,梅某甲出去后我就听见某甲“啊”的叫了一声,我听见他叫了一声后感觉事情不对劲,我就站起来向外走。我出去后借着门灯的光看见两个男的正在拿着刀捅梅某甲。我就上前去拦,捅梅某甲的两人中个子较低的那个男的拿着刀上前来捅我,我看见他要捅我,我就躲了一下,那个男的拿刀朝我左肩部下面一点的地方捅了一刀。当时我穿的比较厚,被捅后也没有感觉,我跑到院子旁边拿了一个木棍想反击,我拿起木棍后,那两个男的看见我拿了棍就向我家院子西侧跑,那个个子比较高的男的跑时被俺儿媳妇王某甲抓着他的右胳膊了,那个男的先是甩开王某甲抓他右胳膊的手,随后又用刀朝着王某甲的左手扎了一刀,扎完一刀后那两个男的从我家院子西北角翻院墙跑了。那两个男的跑了以后,我看见梅某甲在院子堂屋门口的小板凳上坐着,板凳下面一滩血,儿媳妇王某甲在某甲旁边蹲着捂着某甲的胸口。
4、证人曹某某证实:昨天晚上我正在睡觉的时候,突然听到我儿媳妇王某甲的哭声和她喊梅某甲名字的声音,我以为是他们两口子生气打架了,我赶紧穿上衣服起来。我走到客厅看见堂屋大门东侧一扇门在开着,院子里的门灯在亮着,我推开堂屋纱窗门看到儿子梅某甲在堂屋门口走廊地上坐着,我儿媳妇王某甲在他旁边坐着扶着他,哭着喊梅某甲的名字,他们身下的水泥地上淌的都是血,梅某甲双手捂着胸口,手上都是血,王某甲喊他他也不说话,看上去伤的很严重。我问他们是怎么回事,他们也没有给我说,我丈夫梅孩在拿着手机打电话喊人、叫车送梅某甲去医院。然后过了几分钟,梅某甲的三叔梅东红、三婶陈某某和二婶周玉红赶过来了,然后陈某某打电话报了警。这时我们同庄的耿学刚开着他的私家车过来了,我们几个帮忙把梅某甲抬上车,王某甲和梅东红、陈某某跟他一起去医院的。
5、证人王某乙证实:2014年2月28日早上我刚起床,熊××推着那辆车牌号豫QMD923的红色125摩托车到我住的地方去了,当时熊××说这辆车有点毛病,先给你放这,我问熊××车哪坏了,熊××也没给我说,他就从我家走了,28号那天熊××推来的那辆摩托车就在我家里放着,第二天早上我从家里出来准备去开店门的时候,我在我家外面正好遇到了熊××,我给熊××说要是想修车了就把车推到我店里去,熊××又从我家把那辆摩托车推到了我开的修理部里,车推到我店里后熊××给我说车先放我这,停几天再修,我也答应了,熊××就一个人正东走了。
6、证人熊某某证实:熊××是我父亲,我父亲平时宋店这一片跑着收狗,另外我家还有一个炸油机,我家为了做生意方便上个星期还买了一辆五菱牌的小卡车。
7、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2月26日22点20分左右,俺大哥梅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快点过来,某甲出事了。”我接了电话后就喊着俺丈夫梅某丙一起赶到梅某甲家中,到梅某甲家院子里看见梅某甲在堂屋门口的板凳上坐着,梅某甲身上和脸上都是血,我问梅某甲咋了。梅某甲嘴里:“嗯、嗯、嗯,”的说不出来话。当时梅某甲的媳妇王某甲蹲在梅某甲左手边,王某甲的左手在她腿上耷拉着,王某甲的左手上面全是血,王某甲的右手捂着梅某甲的右胸口哭着喊:“某甲,某甲,某甲。”我问王某甲怎么了,王某甲对我说:“人跑了,人跑了。”我看王某甲也说不上来什么东西。我就问俺大哥梅某乙发生什么事了。梅某乙对我说:“两个男的翻院墙拿刀捅梅某甲,捅完就跑了。”当时我一听说人跑了,我就用我的手机打留庄派出所的报警电话报警了。我报完警后找了俺庄耿春伟的车和俺丈夫梅某丙一起拉着俺侄子梅某甲和俺侄媳妇王某甲去确山县公疗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我们和确山县公疗医院的120救护车碰面,碰面后我们把梅某甲和王某甲抬上救护车,2014年2月26日23时左右我们到确山县公疗医院,医生查看了俺侄子梅某甲的伤情说看不了,让我们转院。随后我又拨打了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救护电话,2014年2月27日2点多钟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120救护车赶到确山县公疗医院拉着梅某甲去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后医生查看了梅某甲的左手伤情,简单的治疗后医生让我们转院。2014年2月27日4点多钟我们又坐着驻马店市第一五九医院的救护车拉着梅某甲去驻马店市第一五九医院,在医院治疗后梅某甲住院了。
8、证人梅某丙证实:昨天晚上22时左右我和俺妻子陈某某躺床上休息了,俺妻子陈某某接到梅某乙的电话。陈某某挂完电话后就对我说:“快点起来,某甲出事了。”陈某某说完就往外面走,我也从被窝里起来准备走,走到门口时陈某某没穿上衣还让我回家给她拿件衣服,我拿完衣服后就追上陈某某赶到梅某甲的家中。到梅某甲家院子里后我看见院子地上一滩血。梅某甲坐在堂屋门口的小板凳上嘴里“嗯嗯嗯”的说不出来话,当时梅某甲的脸上和身上都是血。某甲的妻子王某甲在他旁边蹲着哭哭啼啼的还用手捂着他的右胸口。我一看这个情况我就让我老婆陈某某打电话报警。陈某某拿出来手机报完警后。我又让陈某某打120。陈某某打完120后我看梅某甲的情况比较严重,我就让陈某某找一辆车先送梅某甲去医院。随后我妻子陈某某找来了俺村耿春伟的车。耿春伟开着车带着我和陈某某拉着梅某甲和王某甲去确山县公疗医院。我们沿着确正路走到确山县马沟村路段时,和确山县公疗医院的120救护车碰头。碰头后我们把梅某甲和王某甲抬上120救护车。2014年2月26日23时左右120救护车把我们拉着到了确山县公疗医院,到医院后医生给梅某甲和王某甲,这时我才知道梅某甲的右胸口被刀捅伤了,梅某甲的左手拇指也被刀割伤。王某甲的左胳膊也被刀割伤了。医生诊断后说王某甲的伤他们医院可以治疗,但是梅某甲的伤情比较严重需要转院治疗。我听医生说需要转院治疗,当时我打了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120救护电话,2014年2月27日2时左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120救护车赶到确山县公疗医院把梅某甲拉走。我们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后医生看了梅某甲的伤说梅某甲的左手大拇指刀割伤比较严重,需要转院治疗。当时我又打电话给驻马店市的一五九医院要求救护车来拉人。2014年2月27日4时许,梅某甲被120救护车拉到驻马店市一五九医院,在医院治疗后梅某甲就住院了。
9、证人梅某丁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三点多,我从家里到南边公路边上准本看看梅××是否在修理部,我过去看在锁着门,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在来牌呢,等会儿再给我修。然后我没有回家在他修理部东边加油站跟邻居们来了会儿牌,到五点多的时候来牌的人说小孩快放学了,然后我们就不来了。然后我给梅××打电话,正好他们也散场了,我就回家开车过去让他给我焊的车后门、高帮,大概修了四十分钟修好的。然后他说陈我的车回家吃饭,然后我给他20元修理费,开车带着他回家吃饭去的。
10、证人梅某戊证实:2014年2月26日,我早上六七点钟就开车往常兴拉石沫去了,晚上八点多钟回来的,一天我都没有见过梅××。昨天梅××被派出所叫走后,我听妻子吴艳丽说2月26日上午梅××跟她和我们庄的邻居梅金雷、陈格在我家来扑克牌了。当天晚上我将近九点就关电视睡了,因为怕耽误小孩上学,我们睡的早。睡到晚上十点多,我听见外边有风暴响换轮胎的声音,可能是梅××修理部有人在修车,陆陆续续一直响到十一点多才结束的,我在床上睡着也没有起来。
11、证人梅某己证实:2014年2月26下午3点钟左右,叶某某骑摩托车带着确山的那个老板到我家里来了,他俩来后我们三个在我家门外面说话,正说话的时候梅××从东边他开的修理部那边过来了,梅××看到我们后也来了我家门外,我把他们三个人让到堂屋里坐,我让他们几个人斗地主,我下去整理厨房上来,他们已经将推牌九的牌投好,让我也也参与来给他们配个门,我也坐下和他们一起玩,我们玩到下午五点多钟梅××的钱输光了,我们就不再玩了,然后梅××从我家里正东走了,叶某某和确山那个老板又在我家里坐了一会,他们两个也从我家里走了。26号下午梅××在我家来牌的快结束的时候,当时确山那个老板在当庄,梅××欠确山那个老板280元钱,我们玩牌的时候那个老板借了我300元钱,结果梅××钱输光后他就不来了,梅××走后那个确山的老板给我说梅××欠他280元钱,他借我的300元钱不还我了,我就给梅××打电话让他过来把钱给人家,梅××在电话里说最后一锅他没推成,他不还了,结果梅××也没有再来,第二天早上10点多钟我又给梅××打了电话,我问梅××在哪,梅××说他在留庄派出所,我问他在派出所干啥,他说他也不知道,我让他还昨天借我的500元钱,梅××说他回家再给我,到中午的时候我又给梅××打了电话,梅××说他还在派出所,等回来把钱给我,我就没有再和他联系了。
12、证人叶某某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两点多种我和确山那个姓杨的老板到梅某己家玩。到梅某己家后我和梁老板还有梅某己我们三个人在梅某己家门外站着说话。梅××从东边叶新德加油站那往西走,梅××看到我们后也到了梅某己家门外,本来我们三个人说想在一块斗会地方,梅××过来后听到我们几个说要来牌,他就提出来说要推牌九,我们也答应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去了梅某己家,我们四个是在梅某己家堂屋里推的牌九,到下午五点钟左右的时候梅××的钱输光了,我们看他钱输光了,我们就不玩了。然后梅××一个人从梅某己家正东先走了,我和梁老板又在梅某己家坐了一会才走。
13、证人张某某证实:梅××和他前妻王素丽2013年夏天离婚了,王素丽娘家是留庄镇潘古洞村王庄的,2013年上半年梅××在厦门开车打工,中间他找了一个外地的女的,后来王素丽通过电话或者聊天知道了那个女的,具体怎么回事我也不清楚,那个女的也没来过我家,然后就跟梅××闹离婚了。离婚后梅××就在路边开了那个修理部,三个孩子判给梅××了两个,但是王素丽后来把二女儿也领回来给梅××养了。梅××离婚后没有找对象,一直单身至今。2014年2月26日早上他回家吃过饭就去修理部开门去了,上午我到修理部门口剥花生,梅××没有活在路对面我侄子梅某戊(音)家来牌,中午我回去做好饭之后看梅××没有回去,我到修理部喊他吃饭他还在来牌。然后他跟我回去吃饭的,吃过午饭梅××就去修理部了,我刷洗之后到我儿子修理部东边叶新德加油站玩去了,下午梅××也没有活,他锁上门到西边路东梅某己家打牌去了。我到下午五点半小孩放学的时候回家去做饭的,六点多我做好晚饭到修理部喊梅××回家吃饭,我到修理部看到儿子梅××已经从梅某己家回到修理部了,然后他跟我一起回家去吃饭的,吃过晚饭梅××在家跟我孙子玩了一会儿,当时小孩在屋里看动画片,然后他就去修理部了,晚上没有回家里住,应该是住在修理部了。昨天早上七、八点我送小孩上学回来之后梅××回家去吃的早饭,然后就去修理部等活去了。
14、被告人梅××供述:春节前我通过QQ上搜索附近的人的功能搜索到了王某甲的QQ号,我看她账号说说和头像上的照片是我之前在留庄街上见到的那个女的,人长得不错,但是我不知道她是谁。加上好友之后,我通过跟她聊天得知她是刘寨村梅大塘的王某甲,已经结婚了,丈夫在外打工。通过十来天的聊天,我感觉跟她投缘、聊得来,就想跟她进一步发展,看能不能跟她搞上男女关系,我就跟她发些暧昧的信息,表达我的爱意,王某甲也不反感。春节过后,我们聊天期间王某甲说准备到南方打工,我说想跟她一起去,可以照顾她,王某甲说如果我跟她去打工就把身份证给她提前订火车票,然后我得到了她的手机号码,并约好正月初七晚上我给她送到家中。那天晚上八、九点,我到梅大塘庄上给王某甲联系,让她出来接我到她家里去。当天晚上下雪,她说家里人和小孩都睡了,我之前通过聊天知道她丈夫春节没有回来,然后她把我领到她家院子东侧配房中间厨房里,我们在屋里说了会儿话,我说了些暧昧的话,她也没有啥反应,然后我就主动上去跟她亲热,她也没有拒绝,半推半就的跟我在厨房地锅前柴禾堆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王某甲也没有说什么,我就回家去了。第二天下午,我开着留庄街“二猫”的白色捷达轿车走亲戚时接到王某甲的打电话,她说明天打工走,让我晚上接她去她娘家,初九早上去坐车。然后,我到梅大塘接上王某甲,我说想带她去确山县城给她买双鞋,她同意了。我们到确山县城后,我给王某甲说晚上别回去了在确山开房住下,第二天一早去她娘家,她说不回去不好说,但是最后也同意跟我开房了。然后我在107国道和朗陵大道交叉口南边的江南快捷酒店开了一间房,晚上王某甲和我发生了六次性关系。第二天早上我们六点起来,先去留庄汪庄后去刘店她养母家接人,然后我送她们到正阳北边的一个小汽车站坐车去潢川坐火车,中午11点左右他们坐上班车后我开车回家的。当天晚上十二点左右,我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她哭着给我说她丈夫不让她去打工了,让她去信阳等他一起回来,我当时想去接她,她不愿意,说要去信阳,之后她给我打电话说这两天别跟她联系了,她丈夫回来了。第二天她回到家之后又给我打电话安排我这两天千万别给她打电话,如果她给我打电话了就是响两声挂断,如果一直打就别接。之后两、三天我没有给她打过电话,都是通过聊QQ联系的。她回来三、四天之后,王某甲说在留庄街一家超市上班去了,之后我去超市看过她几次,跟她在留庄街上吃过几次饭。这中间我从王某甲口中得知她丈夫因为怀疑她找男人跟她吵过架,还要闹离婚,她说对她丈夫没有任何感觉了,我对她说离婚了跟我过,然后她亲戚劝他们两口子和好,跟我断绝关系,然后王某甲换了一个手机号,我们一起吃饭的时候她告诉我了,之后通过那个号码联系。到正月十五或者正月十六那天上午,我突然接到王某甲新手机号的电话,我接了之后是一个男的,他说:“你是谁呀?哪的?”我说:“你问我是谁咋了?”他说:“你认识王某甲吗?”我说:“不认识。”他又问:“你是哪的?”我说:“我是确山官庄商场的。”他说:“妈哩个×!你别装了,你不是梅庄的吗?”我感觉那个男的应该是王某甲的丈夫,我就说:“我不是给你说我是确山官庄的吗”,他说:“妈哩个×!你不都是梅庄修车的吗?妈哩个×!你勾引我老婆,有本事你出来”,他一直骂我,我听着就恼了,然后他电话也没有挂断,我听见里边有王某甲跟她吵架的声音,王某甲说:“要跟她离婚,有本事别找人家的事!”那个男的还在骂我,然后我把电话挂断了。然后我接到了王某甲QQ发来的信息,内容我记不清了,大概是:“他妈哩,勾引我老婆,有种你出来见见我”,那条信息一共发来三遍,我知道肯定是王某甲的丈夫发的,也没有给他回。之后,我越想越生气,王某甲跟我相好,也不是我勾引她,是她自愿跟我好的,自己管不好自己的老婆,还骂我勾引他老婆,他不是想让我出来见见他吗,我收拾他一顿让他知道知道我的厉害。然后第二天王某甲给我联系说他丈夫去武汉了,然后在正月十八那天下午两点多,王某甲从超市下班的时候我到留庄商贸城约她见面,然后我让她到我修理部去,别回家了。当时王某甲不愿意,她说家里还在生气,晚上不回家咋说呀,当时我很生气,我说她不去就算了,然后我就回修理部了。我走了不久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她说愿意去修理部了,她怕在修理部门口遇见熟人,我让她看没人的时候拐过去。我到修理部不久王某甲就骑着电动车过去了,我把她的电动车推屋里,关上门,然后她晚上就住那了,晚上我们发生了四次性关系。当天晚上下着大雪,晚上十点左右有一个妇女到我修理部敲门,我听出来她的声音是王某甲的婶子,我赶紧让王某甲从我修理部后窗户出去躲起来了。然后我没开灯就打开了门,我修理部外边灯整夜都是开着的,我看见是王某甲的婶子和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王某甲的婶子让我打开灯,我开灯之后她也没说有什么事。我心里有数,知道他们是来找王某甲的,他们在我修理部说说话,在外边转转没发现王某甲,过了半个多小时才走。然后我把王某甲叫回来,第二天早上我怕被人发现,五点多我就把她送到留庄街一个网吧里了,七点多她去超市上班后我回家的。第二天上午王某甲给我联系说她丈夫又回来了,让我别给她打电话了。第二天我给王某甲打电话她关机了,QQ也不上了,之后我就联系不上她了,也没有再见过面。我们之间的关系就保持了那么长时间。2014年2月26日晚上,我回家吃过晚饭回到修理部,当时是晚上八点钟左右,我给熊××打了个电话,我说去接他,让他带着家伙等着我,然后我从修理部骑上摩托车,沿确正公路到宋店熊××家门口,然后熊××出来,她老婆也出来了,她问我:“××,咋了?”我说:“我的车也不知道啥毛病,坏你们宋店街上了。让我舅跟我招呼着去看看”,然后我妗子就回家了,我带着表舅熊××就直接去了我修理部。到修理部,我换上我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换上布鞋,带上手套,拿着帽子和刀,熊××从家里来的时候也带好了帽子和刀,他从我修理部里拿了一双手套带上。然后我们商量着步行去梅大塘王某甲家,我们从修理部出来正北刚走到去我们庄的土路上,我想着步行那么远,万一干完事被人撵上抓住了怎么办,然后我给熊××说:“步行不中,别让人撵上了,回去骑摩托车吧”,然后我们回修理部骑上我的摩托车,把门锁好,亮着门口的灯,我骑着摩托车带着熊××就去了,一路上我都没有开摩托车灯,我们从我修理部东侧去我们梅庄的土路正北,从叶庄和梅庄之间的路正西,出了梅庄、叶庄正北到张里山村方庄水泥路上正东,经过张里山叶楼组沿水泥路一直正东,然后沿水泥路拐正北到梅大塘,然后从梅大塘庄北边的那条东西方向水泥路正东,拐过去弯就把摩托车停在路边了。然后我们两个都带上帽子蒙着脸,带着刀往庄里边走,熊××跟我步行往东从王某甲家北边那条南北方向土路正南到她家院子西北角外,然后我和熊××准备从她家院子西北角北墙翻墙进去,熊××先爬到墙头上看看,我问他:“管下去吗?”他说:“管下”,我把刀别再后裤腰带上,也爬上去看看,看见院墙里边是一个空地的道子,里边堆的有烂砖头之类的东西,正好可以跳下去,我就先跳进去,熊××跟着也跳进去了。我们进去的时候她家院子里的两条狗就开始叫唤,我看她家院子里没有灯亮,我们就躲在她家楼房西山墙南边角上往东边堂屋客厅门口看,狗叫了四五分钟,我看见她家客厅门口的门灯亮了,客厅门打开出来一个上身穿着灰色秋衣的男人,那个人出来先说他家的狗:“别咬了!”然后拿着手电往堂屋西边我们躲藏的道口走,我之前没有见过王某甲的丈夫,不知道那个男人是谁,也没有准备动手。当那个男人快走到道口的时候用手电照到我们了,他喊了一声,好像是“娘哎!”然后掉头就往院子东侧跑,我们一看被发现了就从道子里出来,我右手从身后拔出刀,然后我们冲着那个男人就跑过去了。那个男人跑着还嗷嗷叫的喊:“爸!爸!”我和熊××刚跑到那个男人跟前的时候,从他家客厅门口出来一个年纪大的男人,后边还跟着一个女的,我一看就确定先出来的那个男的是王某甲的丈夫了,当时他站在院子东侧配房北边那间门前面朝西南,我站在他面前面朝东,熊××站在他身后面朝西,我用刀开始朝他右肩下方乱捅、乱刺了几刀,然后就赶紧往我们进来的道口跑,我跑的时候给熊××挥手让他也赶紧跑,我看到那年纪大的男人跑到熊××跟前在厮打,那个女的也撵着我往道口跑,她差两步没有撵上我,我进道口的时候看到熊××甩开跟他厮打的那个老男人也往道口跑。然后我直接跑到北墙跟翻墙跳出去了,我下去就往北跑,跑两步熊××也从那墙头跳下来了跟着我正北跑了。我们直接跑到停摩托车的地方,我骑上摩托车带着熊××就沿原路回修理部了,怕人追上一路上都没停。我们走到我修理部北边四五十米处的南北土路上的时候,我把摩托车停下,我把刀给熊××,把帽子、手套、迷彩服都脱下给他,并说:“你都拿走吧,找个地方扔了或者藏起来。”最后把鞋子也脱下放在路边了,熊××说:“我回家咋弄?”我给熊××说:“不中了,你把摩托车骑走吧!”然后熊××就在地上叠我给脱下给他的衣服,我光着脚丫跑回修理部了,我到修理部门口的时候看见熊××骑着我的摩托车上确正公路,沿公路正东走了。我到修理部洗洗脚准备睡觉,我听到有辆汽车停在我门口了,然后有个男的敲我的门问:“师傅,管补轮胎吗?”我说:“多大的轮胎?”他说:“1100的。”我说:“管补,你等会儿我穿上衣裳。”然后我出来给他补好,他开车走了,然后我就睡了。
15、被告人熊××陈述:2014年2月26日晚,梅××让我帮忙跟他一起去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东北方向约3里地的那个庄去打了一个人,我不知道那个庄子叫什么名字。2014年2月26日下午六七点钟,梅××给我打电话说:“舅!有事吗?”我说:“咋东西?我没啥事。”梅××说:“没事的话,咱俩今天晚上去打他一顿。”我说:“不去,我的摩托车也没在家。”他说:“我骑摩托车去接你。”我说:“你来接我了我就去,不接我我就不去了。”他说:“我去接你。”之后我就在家等着他。过了一会儿,我又给梅××打了一个电话,当时他已经在去我家的路上,我对他说:“你到我家来,找个理由喊我出去。”他说:“我在街上接你行吗?”我说:“我老婆晚上不让我出去,到时候该问我出去干啥了,你自己想个理由到家里喊我。”梅××说:“中,我就到你家,就说车坏了让你去给我帮个忙。”然后过了十来多分钟,梅××到我家门口喊我:“舅!”我装着配合他说:“××,咋东西呀?”梅××说:“舅,别提了!车又坏你们南边路上了,你去给我招呼着修车吧。”当时我妻子赖连花在家,她也听见我们说话了,梅××跟她打个招呼,然后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走了。然后我们直接到梅××的修理部,当时是晚上将近八点,他修理部里没有其他人,我说去的话有点早,然后梅××换了一套迷彩服,我们就在修理部说话玩到晚上九点多出去的。当时梅××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从他修理部里出来,正北到他庄上然后一直正北走到水泥路上,再拐正东到张里山庄上,从张里山庄里边正北然后又拐正东,走到东边一个庄子北边再拐正北走,然后再正东就到那个庄了。我们从那个庄西边的南北水泥路走到庄北头丁字路口,拐正东走了约50米停下摩托车。然后下车步行往东走不远拐正南,我跟着梅××走到一个两层楼房的院子跟前,梅××说:“就是这一家。”然后我们先走到他家院子大门口,从门缝往里看,看不到灯光。然后我们又返回到他家院子北边,我们两个商量说这么晚了人家肯定在锁着门,如果进去也打不开,只能等着人自己出来再动手。然后我从他家院墙西北角处,用手拽着墙外电线杆的拉线爬到北墙墙头上,看到里边是一个三米多宽的空地,是土地不是水泥地。然后我下去给梅××说:“从这管下。”然后梅××也从那里爬上墙头,然后直接跳进去了,我赶紧也爬到墙头上,我坐在墙头上看着梅××,梅××顺着道往南走,走到楼房西山墙西南角往院子里边看,他一进去那一家院子里的狗就开始叫,我等了四、五秒然后也跳进去走到梅××跟前,我看见院子里是两条狗,一条大的在院子西侧棚子下拴着,一只小狗在院子里朝着过道口叫唤,我还看到一楼西侧房间窗户有亮光晃动,可以看出房间里的人在看电视。我们在院子西边墙根上站了大约5分钟,院里堂屋门前的门灯突然亮了,从堂屋里开门出来一个人,梅××给我小声说:“出来了!就是他!”然后我们继续躲在那里,我看见那个男的先到院子里吆喝两条狗说:“咬啥!?别咬了!”然后他又喊了两声:“奶!奶!”也没听见有人答应。但是那两条狗还是不停的叫,那个男的就开始往院子西边走,走到道口他看见我们两个了,吓得叫到:“我的娘哎!”然后转身往院子东侧跑,梅××右手握着刀冲出去了,我右手握着刀也跟着冲出去了。那个男的跑到院子东侧配房北头房间门口,背靠着墙和梅××面对面,我跑过去站在那个男的右侧也就是他北边,我看梅××握着刀朝那个男的胸前刺,我也动手朝那个男的右肩膀处捅了两刀,那个男的双手张开挥着挡我们的刀。这时又从堂屋里出来一个年纪大的男人,我想着可能是那个男的父亲。他父亲出来就往我们跟前扑过来了,我在胸前挥舞着刀,不让他靠近我。在这同时又从堂屋里出来一个年轻妇女,应该是那个男的老婆。他老婆出来也往我跟前扑过来,我也是拿着刀朝她挥舞着,堵着不让她靠近。我当时看已经出来三个人了,怕吃亏被抓住了,就边挥舞刀,边往院子西侧道口跑;这时梅××也往那个方向跑。我先跑进道口,梅××紧跟在后面,我们跑进到里边往北墙跑的时候后边没有追过来人,梅××先爬上墙头跳出去,我跟着也爬上墙头跳出去了。然后我们一起往北跑去骑摩托车,途中梅××突然说:“那东西掉了!”我问他:“什么东西?”他说:“那把打钢珠的枪。”然后我也没多问他,直接到停摩托车的地方,梅××打着摩托车带着我就正东出庄拐正北,到第一个庄拐正西,然后路上又拐了几次,都是水泥路我也记不清路线了。路上我还问梅××:“也不知道把人捅的怎么样了?”梅××说:“不管他了!”然后一直开到梅××那庄,走到他修理部北边约30米处的土路上,梅××停下车下来,他边脱自己的衣服边对我说:“你把我的衣服和刀都拿走吧,走路上找地方扔了。”然后他把帽子、手套、鞋子和刀都包到迷彩服里边,叠好给我放在摩托车油箱上,然后他跑回修理部了。我骑着摩托车就上确正路正东回家去了。走在路上,我想着那么多东西,有迷彩服、帽子、手套和鞋扔路边也不合适,万一被人发现了再抓住我们了。然后我就直接带回家了,回家后我把东西拿到厨房里,把梅××的迷彩服、帽子、手套和鞋都裹着柴禾塞进锅底下点着烧了。那两把刀我没有扔,拿到我家卧室里了。第二天我看梅××的那把刀的刀尖断了一点,也不管用了,当天晚上八点多我到我家北边池塘边,把那把刀扔进去了。然后我怕自己的鞋放在家里被警察找到了,又把我作案时穿的那双鞋藏到我大哥家西边房子走廊东头柴禾下面了。我的刀还在我家里放着,当时回家后我看刀上也没有血迹,就没有扔掉,被你们抓来之前应该放在我家厨房煤气罩旁边了。
16、立案手续载明了本案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侦查。
17、户籍证明和到案证明被告人梅××、熊××的身份及其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新生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宋利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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