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郭呈卫,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获嘉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枝,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获嘉县位庄乡马营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军红马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郭呈卫诉被告获嘉县位庄乡马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营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呈卫及其代理人李建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营村委会的负责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呈卫诉称:原告郭呈卫系获嘉县位庄乡马营村村民,2013年经马营村村两委会开会决定,由原告郭呈卫为村委建小区一事负责为村委干活。每月由马营村委为原告郭呈卫支付工资2000元,当时约定一月一清。原告郭呈卫为村委干完活后,村委向原告郭呈卫支付了部分工资,现尚欠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三个月的工资,共计欠原告郭呈卫6000元工资。该款经原告郭呈卫多次催要,被告马营村委会一直以无钱为由,推脱不还。故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郭呈卫具状起诉要求被告马营村委会立即支付原告郭呈卫工资款6000元。
被告马营村委会未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郭呈卫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马营村委会向原告郭呈卫出具的欠款证明,载明欠三个月的工资,每月2000元,共计6000元工资。被告马营村委会的负责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质证,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郭呈卫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马营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郭呈卫系获嘉县位庄乡马营村村民,2013年被告马营村委会建小区,原告郭呈卫在小区建设中负责监理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马营村委会向原告郭呈卫支付了部分工资,现尚欠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5月13日三个月的工资,共计6000元。2014年元月22日被告马营村委会向原告郭呈卫出具欠款证明。经原告郭呈卫多次催要,被告马营村委会一直未付该款。故原告郭呈卫具状起诉,要求被告马营村委会立即支付原告郭呈卫工资款6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营村委会欠原告郭呈卫工资款6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马营村委会长期拖欠该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郭呈卫要求被告马营村委会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获嘉县位庄乡马营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郭呈卫支付欠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营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雪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桑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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