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周树军,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家住获嘉县。
被告樊凤利,女,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家住获嘉县。
原告周树军诉被告樊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魏倩和人民陪审员秦菁参加评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树军两次庭审均到庭,被告樊凤利第二次庭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7日,被告樊凤利丈夫周天明借我现金2000元,2014年2月份,周天明因病死亡,被告樊凤利一致答应归还,但至今未能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不该偿还这笔债务,因为平时家庭开支我的丈夫(周天明)都没有承担,没有给我遗留任何财产,我自身也一身病,这笔欠款我根本都不知道。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是周天明借我的钱以及借款时间。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无法核实借条的真实性,因该借条有周天明的签名确认,在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樊凤利的丈夫周天明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周树军借款2000元,用于过年开支,口头约定腊月发了工资就归还。在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周天明因病过世,未归还原告的2000元借款。在周天明过世一个月左右,原告开始向被告樊凤利催要欠款,但其至今未还。被告樊凤利与周天明在获嘉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婚后生育两子女,具体结婚日期被告自称记不清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樊凤利的丈夫周天明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樊凤利系周天明的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周天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告樊凤利在不能证明债权人周树军与其丈夫周天明明确约定该借款系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因周天明已去世,原告周树军要求被告樊凤利偿还该2000元债务,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樊凤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树军借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凤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嵬
代理审判员 魏 倩
人民陪审员 秦 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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