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李春先,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辉县市。
被告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地址: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王士祥,经理。
原告李春先诉被告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初,原告开始给被告供纸管,经常有经济往来,2013年10月31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4852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加上原欠的货款4000元共计15252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2520元。
被告万得沣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10月31日出具的欠条两份;2、入库验收单一份,上面有被告公司生产负责人宋清平签字确认。以上证据证明欠我货款152520元。
本院依法在工商局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原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案证据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过庭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万得沣公司直接购买原告李春先生产的纸管,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对账结算,被告万得沣公司给原告李春先出具了加盖有万得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两份欠条,其中一份欠款107014元,另一份欠款41506元,被告万得沣公司工作人员宋清平在未结算的纸管入库验收单上签名确认入库收到原告纸管2万个,单价0.2元/个,计4000元,以上3笔合计拖欠原告李春先货款15252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万得沣公司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万得沣公司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是错误的,造成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理应向原告支付纸管货款152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春先支付货款15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李春先垫付),合计3650元,由被告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金传
审 判 员 徐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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