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留名与张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54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张留名,曾用名张留明,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张斌,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张留名诉被告张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素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留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留名诉称,原告于2012年秋天在被告张斌承包的焦作市和美小区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2000元未支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将所欠工资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斌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张留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2000元未支付。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张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张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和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查,原告提交的欠条客观真实,证明了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2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张留名,曾用名张留明。原告带领工人于2012年春天和秋天在被告张斌承包的焦作市和美小区工地干木工活。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22000元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欠到张留明工人工资款22000元整2013年3月26号结清张斌2013年2月26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上述工资。2015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留名带领工人在被告张斌承包的工地干活,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22000元未能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留名工资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张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素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孙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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