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194号
原告孟志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群智,男,汉族
被告李军涛,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孟志红诉被告李军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本院调取了被告李军涛的住址,新乡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显示李军涛的住址为新乡市红旗区西大街92号14号楼13号,该地址属于新乡市红旗区辖区,不属于本院辖区,故该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梅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