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21 08:51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2015年1月10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获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1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2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芳、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检验且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G3P136号二轮摩托车载周某甲沿获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中和镇西街村路段时,与前方沿获轵线由南向北步行的卫某某、祁某某、徐某某相撞。造成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2月12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检验且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G3P136号二轮摩托车载周某甲沿获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中和镇西街村路段时,与前方沿获轵线由南向北步行的卫某某、祁某某、徐某某相撞,造成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清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祁某某、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到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信息、获嘉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调查证据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希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桑 鹏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