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可某某(曾用名可某某),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19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可某甲,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4年12月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1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可某某、可某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刘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可某某、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8月19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行政路景文百货门前停车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浮某某的一辆黑白红相间邦德富士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520元。赃车未追回。
2.2014年9月13日19时40分至21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行政路景文百货门前停车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钦琳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低价卖给获嘉县狮子营村村民可某已(已治安处罚)。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32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3.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县政府,翻墙进入院内西侧车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12款AXT-69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00元的低价卖于获嘉县狮子营村村民孙某某。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12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4.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民主路飞驼皮鞋店楼道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邦德富士达牌54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00元的低价卖于被告人可某甲。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63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5.2014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盗窃一辆LAUX牌168型号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100元低价卖于被告人可某甲。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
6.2014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盗窃一辆邦德富士达牌560型号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100元低价卖于被告人可某甲。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84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
7.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县政府,翻墙进入院内西侧车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作升的一辆蓝黑色邦德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790元。赃车未追回。
8.2014年11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文化路明志公寓,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秦某某儿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ATX-66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低价卖于获嘉县狮子营村居民孔某某。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9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9.2014年11月18日14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行政路景文百货门前停车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儿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泰山型号的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4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可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可某某、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和辩护。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19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行政路景文百货门前停车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浮某某的一辆黑白红相间邦德富士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520元。赃车未追回。
2.2014年9月13日19时40分至21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行政路景文百货门前停车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钦琳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低价卖给获嘉县狮子营村村民可某已(已治安处罚)。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32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3.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县政府,翻墙进入院内西侧车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12款AXT-69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00元的低价卖于获嘉县狮子营村村民孙某某。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12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4.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民主路飞驼皮鞋店楼道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邦德富士达牌54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00元的低价卖于被告人可某甲。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63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5.2014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盗窃一辆LAUX牌168型号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100元低价卖于被告人可某甲。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
6.2014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可某某盗窃一辆邦德富士达牌560型号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100元低价卖于被告人可某甲。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84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
7.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县政府,翻墙进入院内西侧车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作升的一辆蓝黑色邦德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790元。赃车未追回。
8.2014年11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文化路明志公寓,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秦某某儿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ATX-66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低价卖于获嘉县狮子营村居民孔某某。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9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9.2014年11月18日14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可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行政路景文百货门前停车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儿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泰山型号的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4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可某某、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浮某某、杨钦琳、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可某已、孔某某、孙某某、可某丙、邢某某的证言,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获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获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获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被盗车辆照片,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可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可某某已大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可某甲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人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9日起到2015年9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二、被告人可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马秀艳
审判员 刘玉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