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盘盘、马新奇犯盗窃罪,被告人王超、范建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0:44:48 |
温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温刑初字第00116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盘盘,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新奇,又名孬孩,男,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武陟县。曾因吸毒于2007年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1月因吸毒被武陟县公安局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超,男,1987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建民,又名范二建,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盘盘、马新奇犯盗窃罪,被告人王超、范建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郑飞飞、被告人武盘盘、马新奇、王超、范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武盘盘盗窃及销赃事实 1、2012年11月,被告人武盘盘在温县城内中学对面盗窃徐ד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告人范建民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并将该车向他人出售。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710元。 2、2012年冬季,武盘盘在温县城盗窃“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王超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介绍他人购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030元。 3、2013年1月5日,武盘盘在温县城古温大街盗窃钱ד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王超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介绍他人购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550元。 4、2013年1月20日,武盘盘在温县建设银行家属院盗窃王ד真爱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王超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780元。 5、2013年1月,武盘盘在温县振兴路盗窃骆ד真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王超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介绍他人购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480元。 6、2013年1月26日,武盘盘在温县城温泉路综合商居楼盗窃赵ד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王超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介绍他人购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420元。 二、马新奇盗窃及销赃事实 1、2013年2月,被告人马新奇在温县城盗窃“捷马牌”电动车一辆。武盘盘将该车买走后卖给范建民,范建民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又将车卖于他人。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660元。 2、2013年3月22日左右,马新奇在温县桂花花园盗窃闫×大名牌电动车一辆。武盘盘将该车买走后卖给范建民,范建民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又介绍他人购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1480元。 3、2013年4月,马新奇在温县温泉镇王庄村盗窃张ד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武盘盘将该车买走后卖给范建民,范建民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530元。 案发后,所盗车辆均已被追回,部分车辆已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武盘盘盗窃电动车6辆,窃得物品价值8970元;被告人马新奇盗窃电动车3辆,窃得物品价值2670元;被告人王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7260元;被告人范建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438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徐×、钱×、王×、骆小×、赵×、闫×、张×的陈述,证人赵××、王××、米×、冯×、赵×、朱×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盗物品的清单及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强制戒毒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盘盘、马新奇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超、范建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或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武盘盘、马新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马新奇还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所盗车辆均已被追回,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盘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马新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王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500元。 四、被告人范建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桂芳 审判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