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0:13
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3 10:37:54
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温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宇涛,又名任二涛,男,198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小磊,又名郭志磊,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朝伟 、代理检察员 郑坤 、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酒后到温县温泉镇上作村芦×的电脑雕刻店,欲借电脑雕刻模具的软件,任宇涛与芦季夫的儿子芦××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任宇涛、郭小磊分别拿铁锤将芦×的三台电脑雕刻机砸坏。经温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计18495元。

2013年5月17日、18日,郭小磊、任宇涛先后到温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已赔偿芦×等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芦×的陈述,证人芦××、张×、顾×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投案证明,领款条及谅解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宇涛、郭小磊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宇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郭小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桂芳

                      审判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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