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郝秀芹,女,1967年9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卢凯,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郝秀芹申请执行卢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郝秀芹提供被执行人卢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郝秀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卢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郝秀芹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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