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XX,女,1989年6月8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刘XX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XX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X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XX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X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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