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海,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文科,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赵连海申请执行张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文科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张文科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张文科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文科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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