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明与杜少军、宋朝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4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597号
原告李小明,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杜少军,男,约50岁。
被告宋朝岭,男,约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杜少军、宋朝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明不能提供被告杜少军、宋朝岭的详细地址及基本信息,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小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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