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与赵学海、李红芹、张守超、赵学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8:4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杜金根,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学海,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红芹,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守超,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学洲,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学海、李红芹、张守超、赵学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赵学海、李红芹、张守超、赵学洲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学海、李红芹、张守超、赵学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学海、李红芹、张守超、赵学洲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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