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林与李树胜、靳得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8:4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林,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树胜,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靳得青,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军林与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军林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军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军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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