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山海,男,1978年5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冬梅,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山海申请执行马冬梅、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冬梅、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马冬梅、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5)淇滨法执字第3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马冬梅位于新乡市引黄西路55号(5)号房(放权证号:201234489),2015年3月30日10时至31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马冬梅的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经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张山海同意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1021759元接受该房屋抵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冬梅、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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