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宋保庆,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宋保庆房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淇滨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宋保庆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宋保庆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宋保庆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保庆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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