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8:4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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