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9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2015年4月9日,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扣划。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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