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贵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8:41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秦小贵,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
法定代表人马永庆,该煤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小贵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5)鹤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小贵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鹤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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