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强丽与张占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0:58:31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1117号 |
原告吕强丽,女,1982年1月9日生。 被告张占福,男,1975年5月27日生。 原告吕强丽诉被告张占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强丽诉称,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1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对我辱骂。2012年7月查出被告患有不育症。此后脾气更加恶劣,对我甚至大打出手,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占福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说我打她不属实,另外不育症也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认识,2011年5月8日举行婚礼,2011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强丽与被告张占福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强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运东 审 判 员 张泽普 人民陪审员 邬昌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祝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