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马艳玲,女,1972年5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付生,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艳玲与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于2015年4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2015)鹤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艳玲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鹤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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