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军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39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08年4月23日因诈骗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6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军犯绑架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国军在安阳市文峰区北门西街北门西小学附近,将被害人石某某(女,2004年3月12日生)骗走,随后辗转将其带至河北省魏县张二庄乡一小旅社内,欲向石某某的家人索要钱财,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国军之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国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解其因被被害人母亲骗过才将她拐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国军为向其经人介绍认识并有来往的李某某索要钱财,在安阳市文峰区北门西街北门西小学附近,将李某某的女儿被害人石某某(女,2004年3月12日生)骗走,并先后将石某某带至内黄县、河北省邯郸市回隆镇、张二庄乡等地进行控制。10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张二庄乡一旅馆内将李国军抓获,将被害人石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6日22时5分,李某某报案称其女儿放学后没有回家,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一男子带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根据线索得知李国军的行动路线,并赶赴邯郸市张二庄乡,通过摸排于2014年10月17日20时将李国军抓获,并解救了石某某。

三、监控视频截图显示,2014年10月16日下午5时许,李国军拉着石某某从北门西街带至北大街北头。

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6日7时许,其女儿石某某放学后一直没有回家,其多方寻找无果。当天晚上9时许,民警带其看了监控录像,发现石某某在当天下午5时许被一中年男子领走至北大街路口,乘坐一辆出租三轮车后不知去向。这个男子叫李国军,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在一起吃过饭、打过牌,其女儿也认识他。后其给李国军打电话,他说没见石某某。

五、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下午16点30分,其从学校出来走到北大街口时被一个其认识的走路一瘸一拐的男子叫住,让其和他一起去火车站附近找其母亲,后又说其妈妈让其和他去取钱,其和该男子一起坐车走了,并将其带到一旅馆内住了一夜。第二天早上,又将其带至另一个地方,后住到了一个小旅馆内,最后在该旅馆内被民警找到。该男子曾对其说其父母与别人打架,其母亲被抓、其父亲逃跑了,让其不要找他,并说要带其出去打工挣钱。

六、被告人李国军的供述: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并给她女儿交过500元的学费、给过她300元让她交房费。2014年10月16日,其没钱花了,就想到把李某某的女儿石某某骗到外地,再向李某某要钱。当日下午5时许,其在安阳市北门西小学附近将石某某骗走,乘出租车到内黄县田氏乡,又到邯郸市回隆镇。李某某打电话问石某某下落,其说没看见,并骗她说自己在汤阴。当晚其和石某某住在一旅社内。次日,其将石某某带到魏县张二庄,当晚和石某某住到一宾馆,后被民警抓获。

七、被告人李国军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控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军所辩解其曾被被害人母亲骗过,没有其它证据印证,该辩解也不影响其绑架罪的成立。因被告人李国军犯罪手段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尚未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且被害人及时得到解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人民陪审员  张梦宇

人民陪审员  刘彦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郭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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