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广林申请执行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8:38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齐广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朝阳的存款20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小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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