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齐广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朝阳的存款20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小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