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被执行人董红生,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水香,女,1970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申请执行董红生、孙水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二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提供被执行人董红生、孙水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董红生、孙水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二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董红生、孙水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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