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与米旭光、梁果、何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3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金初字第9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旭光,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平顶山.
被告梁果,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平顶山.
被告何春霞,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平顶山.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诉被告米旭光、梁果、何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米旭光、梁果、何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顶山银行诉称,2013年8月28日,我行与被告米旭光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米旭光向我行借款2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以及违约处理等。借款人承诺分期还款,同日,被告梁果、何春霞作为担保人与我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共同为上述借款的保证担保人。合同签订后,我行按照合同履行了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甚至拒绝还本付息,经我行多次催要,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借款本息。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米旭光(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20185.7元,利息5070.03元(其中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15%的利率暂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3883.77元,逾期贷款罚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在15%基础上上浮50%,暂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1186.26元),并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共计129255.73元;2、被告梁果、何春霞(担保人)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米旭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被告梁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被告何春霞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原告平顶山银行与被告米旭光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借款金额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第二条借款期限1、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1、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5%,合同期内借款利率不调整。……4、罚息4.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按以下方式计收利息:4.1.1逾期借款罚息=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罚息利率;4.1.1.1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4.1.1.2罚息利率=合同利率×(1+50%)……第九条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十六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2、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平顶山银行、米旭光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同日梁果、何春霞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平顶山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内容为:债权人(全称)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全称)米旭光保证人(全称)梁果、何春霞……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期限被担保主债权种类为贷款,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为贰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第二条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等,其中律师费按争议标的额的3%计算。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B种方式解决:……B、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向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截止2014年12月10日,米旭光欠银行本金期数7期,共计金额120185.70元,欠银行利息期数7期,共计利息6080.39元,罚息14636.19元,共计140902.28元。被告梁果、何春霞作为连带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个贷欠款(息)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银行与被告米旭光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梁果、被告何春霞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平顶山银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米旭光也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梁果、被告何春霞作为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内,原告平顶山银行起诉时保证期间尚未经过,故被告梁果、被告何春霞对该笔借款负有清偿义务。原告平顶山银行要求被告米旭东、被告梁果、被告何春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平顶山银行要求被告米旭光、被告梁果、被告何春霞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由于被告确已逾期且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平顶山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原告平顶山银行要求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米旭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185.70元及利息6080.39元、罚息14636.19元(2014年12月1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
二、被告梁果、何春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85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755元,由被告米旭光、梁果、何春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中波
审 判 员  张小磊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亚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