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平与张学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赵秀平,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民,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平顶山市。
原告赵秀平诉被告张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秀平诉称,被告张学民于2013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怠于履行偿还义务。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平不能提供被告张学民的确切住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秀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远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延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