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周俊峰,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中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
周俊峰诉河南华中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河南华中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156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周俊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周俊峰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小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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