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胡选申,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郑建岭,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
原告胡选申诉被告郑建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选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郑建岭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称家中房屋要装修。2013年该房屋装修完,被告称其手里没钱,就给我写了一份柒仟元整并加盖有金果烟酒店印章的欠条,后经我催要,被告偿还了我4400元,剩余26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我房屋装修款贰仟陆佰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胡选申为被告郑建岭装修房屋,后房屋装修完毕,被告于2013年6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有卫东区金果烟酒店的章,其内容为:“今欠胡选申装修款现金柒仟元整.2014年5月1日前还清郑建岭,2013年6月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原告4400元,剩余26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3年原告胡选申与被告郑建岭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该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共计欠原告房屋装修款7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4400元,剩余2600元被告尚未偿还原告,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所欠的装修款2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建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其所欠原告胡选申装修款项26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郑建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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