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红亮、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3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红亮,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石红亮及其辩护人高好民、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在平顶山市高新酒店一房间内赌博时与被害人孙某某、司某某发生纠纷,石红亮、常某某等人对孙、司二人殴打后强行带至平顶山市润石实业有限公司渣场的简易房内拘禁。后陈某某赶到高新酒店寻找孙某某、司某某二人时也被石红亮等人殴打并拘禁至高新酒店一房间内。直至2014年8月1日15时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干警出警解救。后经法医鉴定司某某、孙某某的伤情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石红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石红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首先,被害人孙某某在赌博时作弊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受害人过错明显;其次,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石红亮参与殴打受害人;再次,受害人承认自己作弊后主动提出支付钱款作为赔偿。案发后,石红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很好,也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石红亮判处缓刑。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石红亮等人在平顶山市高新酒店一房间内赌博时,因怀疑被害人孙某某、司某某作弊,与2人发生纠纷,石红亮等人要求2被害人将作弊所得赌资交出,并将孙某某、司某某用皮带反捆双手后带离高新酒店,后交由被告人常某某等人看管。拘禁过程中,石红亮、常某某均对2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后2被害人的朋友陈某某与石红亮协商交付80000元现金将2被害人释放时,亦被扣押拘禁。2014年8月1日15时许,2被害人及陈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经鉴定,2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查时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石红亮于2010年1月11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601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属轻微伤。
3.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601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司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属轻微伤。
4.抓获经过:2014年8月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高新酒店一房间将涉嫌非法拘禁的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当场抓获。
5.证人张某甲证述称,2014年8月1日13时30分左右,我朋友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准备钱,说他和两个朋友被人绑了,15时前把300万元送去,钱拿去就把他们三个给放了。我说一下子筹不到这么多钱。20分钟后,陈某某又打电话说先送去100万,我说一时筹不到这么多钱。14时许,陈某某又打电话说先送去8万元,钱送去了陈某某先出来找钱。我就给陈某某他朋友张某乙打电话,她说陈某某也给她打电话了。她说要报警,15时许,民警带人去把陈某某解救回来了。
陈某某被绑的原因我不知道,我问张某乙是咋回事,她说昨天晚上2点多,陈某某他朋友在高新酒店和别人打架了,原因她不知道,打架后张某乙和陈某某他朋友被别人绑走了,在路上张某乙被赶下车,又回高新酒店了,陈某某去酒店问咋回事,他上楼之后就没有下来,他也被绑了。
6.证人张某乙证述称,2014年7月31日23时左右,我、我对象陈某某、孙某某和司某某一起到高新酒店一个“推饼”的赌场。孙某某刚开始是“钓鱼”,之后坐到桌子上玩(就是当“门头”)。陈某某走后,我就躺在床上睡着了。大概到8月1日1时左右,我听到有人吵架就醒了,看到一群人正在殴打司某某和孙某某,我想给陈某某打电话,一个男子把我电话抢走了。这一群人刚开始用拳头和脚,后来用铁茶杯和赌场里的凳子往他们头上和身上砸,还用皮带抽打他们两个。打完之后他们用皮带把司某某和孙某某的手绑起来推上车拉走了。屋里的人都动手打司某某和孙某某了,我就知道其中一个人叫红亮,用手扇孙某某的脸,用脚跺孙某某。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殴打司某某和孙某某。他们把司某某和孙某某推上一辆车说往机厂拉,红亮让我上车,拉着也往机厂去;没走多远,又把我拉到了高新酒店,我和陈某某一起开着车走了。后来我们又回到高新酒店,陈某某进了高新酒店;我一直在车里等,但没等到。到了8月1日5时左右,我接到鸽子的电话说让我给红亮准备15万,钱拿过来就放人。9时30分左右陈某某打电话说下午3点前找不到15万的话就把手剁了,我就打110报警了。
7.证人石某某证述称,7月30日中午,石红亮(我的叔伯哥)给我打电话叫我在高新酒店给他开个房间,他和几个朋友想去打牌。我就给酒店吧台交代让他们把房间开出来。具体红亮喊了谁去打牌我也不知道。8月1日上午我到酒店才知道昨晚出事了,有人打牌出老千被抓住手了,牌场上的人把出老千的人带走了。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我我才知道石红亮他们因为关押出老千的人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
8.证人陈某某证述称,2014年7月31日晚上11点多,孙某某说想去玩牌(赌博),我就带他们到高新酒店一房间。有四个门头在推饼赌博,周围好多人押注钓鱼。张某乙看了一会儿睡了,孙某某去赌博。开始时孙某某钓鱼,后来他坐庄。有人打电话找我有事,我就走了。12点左右,张某乙给我发信息说打架了,我就打张某乙的电话发现关机,又打司某某的电话发现也关机。我回高新酒店见到开牌场的人,问他咋回事,他说当牌的人出老千被拉走了。在我的要求下,他们把张某乙的手机给我,并把张某乙送回来了,然后我带张某乙去吃饭。我想着司某某是我老乡,我得去说说把司某某放出来。我自己到高新酒店见到开赌场的红亮,红亮指挥着把我的皮带、鞋带都抽了,把我的手机也收了,我的一块浪琴手表也被他们拿走了。我反抗,他们就朝我头上、身上用脚跺,然后又用皮带朝我背上、头上抽打。我不再反抗,他们就用皮带从背后捆住我的双手,把我的衣服掀起来包住头,三个人扭着我的胳膊把我弄到一辆大众车,让我头朝下趴着,我趴得难受抬了一下头,车上的人就打我。后来他们把我拉到一个大院子的板房里,我见孙某某在地上蹲着,浑身是血。他们让我也蹲地上,不许抬头,四五个人用皮带打我,让我承认孙某某出老千和我有关,我不承认他们就轮番打我。我没办法,就承认和孙某某出老千有关系。我背上有伤,脖子也疼,手腕上皮带捆的痕迹不太明显。红亮安排一个人让我写,说赌场是我们三个人安排的,孙某某出老千和我有关系,我们赢了三万元钱,并自愿赔偿十万元钱。又逼着我写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捺上指印,我口袋里的2000元钱也被他们抢走了(后来又还给我700元),然后四五个人轮流看着我。我和司某某、孙某某每人一个房间被关着,孙某某趁看管的人不注意偷跑了,被追回后打的可狠了。8月1日5点左右,红亮等人说孙某某出老千败坏牌场上的名誉,让我们三个赔偿300万元钱,不然就把我们给活埋了。9点左右,我给张某乙联系说人家要300万元钱,让她给我找十万元钱让我先出来。11点左右,我又给我朋友张某甲联系说让他给我找300万元钱,后来又说100万元,第三次我说先给我找8万元,让我先出来。下午两点多,张某甲说给我送钱,问我在那里,我说在高新酒店一房间,到下午3点左右,警察把我解救了。
9.被害人孙某某陈述称,7月31日晚上我和陈某某及其女朋友(不清楚名字),司某某到高新酒店的赌博场上玩。有三十多个人在玩“推饼”,有七八个年轻小伙子在“看场”。我拿了一万块钱在旁边“钓鱼”,有人不玩了,我就坐下开始推饼。玩到一点多的时候,我输了两万六千块钱,场上有个人说我换牌出老千。然后场上的人就过来搜我身上,我说要是换牌了我还会输钱么?然后两个场主和看场的小伙子打我。他们用凳子、不锈钢水杯打我头,用拳头打我的脸,用脚踹我,打了四十分钟左右。司某某上来帮我也被打了。陈某某当时有事出去了不在,他女朋友在。后来场主说把我们带走,然后把我们的衣服拉到头上,蒙着我们的眼睛,用皮带把我的手在背后捆着。把我拉到楼下,上到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上,场主开着车到了一个煤场,把我和司某某关在一个彩板房里,6个人就开始打我们,打完我们1个小时左右,陈某某也被他们带来关在我们隔壁。有人用根40公分的不锈钢钢管朝我头上和背上打,还有人用脚踹我。司某某在旁边被人用皮带抽。个子高的那个场主说让我们拿六百万以后让我们走,留了4个年轻小伙子看着我们俩。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看着我们的那几个人,让我和司某某打了个条,条上的内容是我是谁,住在哪里,因打牌出老千被他们抓到,我当场承认,愿意赔偿他们十万块钱,8月2日前给钱。过了1个多小时,他们把我和司某某拉到路上,让我们自己打车走了。
10.被害人司某某陈述称,2014年7月31号我和陈某某、他女朋友还有那个姓孙的去了高新大酒店5楼赌博。姓孙的坐在门头上推饼,快输完时场上的人说姓孙的出老千,然后就开始打他。我上去问到底咋回事,开场的人说我和姓孙的是一伙的就打我,把我随身携带的一个有40000元现金的皮包抢走了。陈某某打我电话时,打我的人把电话抢走了。他们把我和姓孙的从高新酒店押到一个煤场里。我和姓孙的被分别关到房间里。两个人把我的皮带解下来捆住我的双手背到背后,并拿皮带打我的后背,还把我的手表给拿走了。一个在场上管事的人让我赔钱给他们。我说这事和我没关系。他们又开始扇我耳光。我们从凌晨2点钟左右被带到煤场后被他们一直打到凌晨4、5点钟。凌晨5点钟左右时,他们把我带到大屋子里,我看到姓孙的和陈某某都在(陈某某什么时间来的我也不知道),他们还是说让我们赔钱。上午11点钟左右,他们带着陈某某出去了,逼着陈某某找钱,我就被关在原先的屋里,有两个人看着我,直到下午3点,他们说事情已经结束了,就让我走了,我和姓孙的被他们从煤场送到路上。然后我们就到派出所了。
11.被告人石红亮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7月31日晚上快12点的时候,我到高新酒店501房间玩牌(推饼赌博)。屋里总共有十来个人。我看了一会,就开始在北门“钓鱼”。旁边站的人发现坐在赌桌西面那个瘦高孩出假牌,周围人拽着他拳打脚踢,跟着这孩一起的“放冲”的那个孩也挨打了。凌晨1点左右,有人说要把这两个孩带走关起来审问,问清楚为啥来这出假牌诈骗,然后就上去好几个人把他俩的皮带抽掉,押着带到申楼村北边润石实业有限公司的煤场去了。带他俩的时候我没有去。凌晨三四点的时候,晚上领着那两个孩来的叫“宽宽”的回到了酒店,说要和我说和。这时煤场那边已经传回来话,说就是“宽宽”请来的这两个孩出的假牌。然后我和另外两个人把“宽宽”带到煤场简易房。他们三个都承认出假牌了,我让他们拿钱把损失赔出来,最后说好让“宽宽”牵头拿八万块钱出来作为赔偿。天亮之后,我和常某某、张某丙一起又把“宽宽”带回来高新酒店,关在305房间,让他打电话联系,赶快叫人把钱送过来,然后我就躺床上睡了。是常某某和张某丙看的人,到你们警察冲进门我才醒。
12.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及辩解称,2014年8月1日凌晨在平顶山高新酒店一房间赌场内,有两个抽老千的人被当场抓住了。等我到牌场的时候,这两个男子已经被带到高新酒店楼下了。当时我正开车回来,不知道谁给我说的让我拉着人走,牌场上的两个人押着那个新疆男子上了我的车。我也不知道谁说的让把人拉到渣场,我就开车直接到申楼的渣场。另一辆面包车上拉着抽老千的另外一个男子。把人拉到渣场后,“洪”和“胖子”就开始打抽老千的两个人。天亮了,他们两个就走了。之后石红亮、张某丙带着“宽宽”也到渣场。石红亮、张某丙、“海军”、“小杰”、还有一名男子和我一起在渣场屋子里面看着他们。我当时去高新酒店的时候,那两个抽老千男子下楼已经被打的顺嘴流血了,我没有动手;只是在申楼渣场,那个新疆男子跑的时候,我们在场的人都拿皮带抽那个新疆男子了。后来听说有人说和,让抽老千的人把钱拿出来就让他们走,抽老千这一方的人也同意了。我们在屋子的人都拿皮带打那个新疆男子了。“宽宽”打电话找人送钱,我和石红亮、张某丙三个人带着“宽宽”到高新酒店一房间等人让人送钱过去,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为索要赌债,共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石红亮指使他人将2被害人非法拘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某某负责看管2被害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红亮、常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2被害人进行殴打,致2人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石红亮的辩护人关于2被害人赌博作弊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除石红亮陈述2被害人作弊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红亮的辩护人关于石红亮未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述及常某某的供述均证实了石红亮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红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红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李沛喆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