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9号
原告麦遂舟,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李建岳,男,汉族,59岁,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遂舟与被告李建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遂舟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遂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遂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麦遂舟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