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文延与徐银良、黄朋伟、张耀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4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常文延,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徐银良,男,满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张耀午,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黄朋伟,又名黄元鹏,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延与被告徐银良、张耀午、黄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文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文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文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常文延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程延涛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褚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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