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常文延,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徐银良,男,满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张耀午,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黄朋伟,又名黄元鹏,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延与被告徐银良、张耀午、黄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文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文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文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常文延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程延涛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褚国阳